構成玩忽職守罪是否可以免于起訴(玩忽職守罪可以定罪免責嗎)
2023-08-29
更新時間:2023-08-30 00:08:37作者:未知
一、簽署工作合同怎么毀約的?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后,如果不想就職,可以及時通知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未實際履行,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如果已入職,試用期內可以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后提前30天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即可,勞動者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工作合同單方面毀約可以私底下協(xié)商,要求違約責任承擔或者訴訟解決。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此處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簽訂工作合同注意什么?
1、審查限制性條款
由于用人單位在勞動就業(yè)關系中處于較為有利的地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通常會利用這種優(yōu)勢,制定一些不合理的格式條款強迫勞動者接受,比如不合理的服務年限、苛刻的勞動紀律等條款。因此,勞動者在簽約時應當注意認真審查、推敲相關條款,全面充分理解這類條款的真實含義,并對其中的不合理甚至違法的部分提出異議,避免日后吃虧。
2、審查試用期條款
因試用期問題引發(fā)勞動糾紛也是比較常見的。法律對試用期有較明確的規(guī)定,比如試用期應當包含在勞動期內,試用期內應當參加社會保險,試用期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合同期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合同期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合同期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等等。
3、審查工作崗位、地點條款
實踐中很多勞動爭議案件,是由于勞動合同中對工作崗位、工作地點約定不明確引起的。嚴格上說,這屬于勞動條件的一個范疇,用人單位提供什么樣的工作崗位、地點直接影響到勞動合同的履行。因此,建議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一并明確工作崗位、地點。
員工和單位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之前,要審查具有限制性的條款,審查用人單位的資格,了解自己的工作狀況,審查合同中試用期的條款。要遵循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合法的原則來訂立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