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交通事故十級傷殘賠償是什么 廣州市十級傷殘鑒定標準
2023-11-07
更新時間:2023-11-07 05:11:34作者:未知
1、取保退偵兩次意味者證據不夠充分,而且,第二次退回偵查已經是補充偵查次數的上限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款的規(guī)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這一規(guī)定是為了防止拖延結案時間,避免對犯罪嫌疑人超期羈押、久押不決的情況,有利于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督促偵查機關的偵查工作。
2、對于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因此,對于第一次補充偵查起訴的案件,如果偵查機關無法提供更多證據的,可以選擇撤案。對于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檢察機關不能再退回公安機關,應該做出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于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退偵兩次除了代表證據不夠充分之外也沒有什么特殊的含義,如果公安機關在第2次被檢察院退回偵查之后能夠補充定罪證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還是要被判刑的。換言之,兩次退偵之后的偵查工作還是沒有任何的進展,司法部門就要解除所有的強制性措施。
檢察院在審查案件的時候,對于證據不足,可以退回給公安機關。對于補充偵查的,兩次為限,經過第二次退回的,檢察院不予起訴。這個時候,公安機關應該撤案處理。因此,公安機關在補充偵查階段要盡量的收集犯罪證據,來證實犯罪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