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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4
更新時間:2023-06-16 00:08:37作者:未知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主體為一般主體。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促使了賣淫嫖娼活動的泛濫,因而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婦女,但也包括了男子?!八恕笨梢允菃蝹€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紹對象的數(shù)量和介紹次數(shù)不影響本罪的構(gòu)成。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了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行為的,都可構(gòu)成本罪。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
引誘,是指行為人利用金錢、物質(zhì)利益或非物質(zhì)利益作誘餌,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攏、勾引、勸導、慫恿、誘惑、唆使他人從事賣淫活動。至于行為人的引誘行為是以言語、文字、舉動、圖畫或者其他方式實施,與本罪的成立無關,引誘者允諾的內(nèi)容有無實現(xiàn),由誰實現(xiàn),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容留,是指行為人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行為。這里所說的提供場所,是指行為人安排專供他人賣淫的處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為人的長期居住地、暫時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騙手段借得的親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點和處所。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里的場所,不只僅僅限于房屋,其他諸如汽車、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為提供的場所。這里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為人為他人賣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條件,如為他人賣淫把風望哨等。至于行為人的容留行為是主動實施,還是應賣淫者或嫖客之請實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時限長短,有無獲利,也非所問。
介紹,是指在賣淫者和嫖客之間牽線搭橋、溝通撮合,使他人賣淫活動得以實現(xiàn)的行為,俗稱“拉皮條”。實踐中,介紹的方式多表現(xiàn)為雙向介紹,如將賣淫者引見給嫖客,或?qū)㈡慰皖I到賣淫者住處當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單向介紹,如單純地向賣淫者提供信息,由賣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并且明知這種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jié)果,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jié)果的發(fā)生。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指的是通過金錢或者是其他的利益手段去誘惑他人進行賣淫,或者是為他人提供賣淫的場所或者是將賣淫的人和嫖客之間進行牽橋搭線的行為,這種行為嚴重的危害到了社會安全是屬于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