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退回補充偵查期限一般是多久?
2023-10-04
更新時間:2023-10-04 07:39:24作者:佚名
一、檢察院2次退偵不予起訴是否合法?
檢察院2次退偵不予起訴是合法的。
檢察院兩次退偵之后,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審查起訴案件時,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一個月。對于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因此,對于第一次補充偵查起訴的案件,如果偵查機關無法提供更多證據(jù)的,可以選擇撤案。對于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檢察機關不能再退回公安機關,應該做出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二、審查起訴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是什么?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jù)材料;認為可能存在規(guī)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jù)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jù)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檢察院可以將認定有錯誤或者證據(jù)不足的訴訟案件退回到公安機關進行重新偵查,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對退偵的次數(shù)是有限制的,公安機關必須在規(guī)定的次數(shù)內完成訴訟案件的偵破,如果不能對犯罪事實進行認定,則需要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的要求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釋放。
目前我們國家各個司法機關的職責都是不一樣的,各司其職,才能夠維護社會的穩(wěn)定,比如說檢察機關主要就是負責刑事公訴類型案件審查起訴的,如果認為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證據(jù)不足的話,就可以退回補充偵查。但是退回補充偵查也只能夠退回補充偵查兩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