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勞動關系如何購買社保?(存在雙重勞動關系怎么購買社保)
2024-01-31
更新時間:2024-02-01 00:04:34作者:未知
父母以未成年子女的房產做抵押是有效的嗎
父母用未成年子女房產做抵押,行為無效。為保護未成年人權益,未成年人房產是不能夠抵押貸款的,即使未成年人只擁有部分產權,房子抵押也有限制條件。所以,有的銀行直接規(guī)定,用于抵押貸款的房產,房產證上不能有未成年子女的名字。
民法典總則編中的第35條第一款規(guī)定,監(jiān)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jiān)護人的原則,履行監(jiān)護職責。監(jiān)護人除為維護被監(jiān)護人例外,不得處分被監(jiān)護人的財產。
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為了避免未成年人的父母,借由管理未成年的財產之便,不當處分財產以致對未成年人子女造成不利。
鑒于房產的重大價值和抵押行為的高風險性,父母抵押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的行為,原則上應認定為非為其未成年子女利益,除非父母方有相反證據足以證明該抵押行為確實是為子女而所為。比如父母抵押房產的貸款用來給子女就醫(yī)或者出國留學,這樣的情況,很明顯是為了孩子而進行的抵押。
否則,父母代替未成年子女簽字,讓其承擔風險的行為,不屬于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等純成獲利行為,屬于無權代理,代理行為是無效的。
也有觀點認為如果認定抵押無效不利于保護交易安全,但我認為在無法兼顧交易安全與未成年人利益的情形下應優(yōu)先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
最高院在處理父母抵押其未成年子女房產問題上立場不清晰,選擇的解決路徑也不一致,影響了法律的權威和民眾對判決公正的信任。
李律師認為,對于該抵押行為的效力,最優(yōu)的法律適用路徑為,原則上推定以未成年子女名下房產設定抵押的行為非為其利益,從而認定抵押行為系無權代理行為,僅當未成年子女成年后追認方可令其生效。
只有這樣,才能在現(xiàn)有監(jiān)護制度尚不完善的情況下,充分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