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條又有法律傳條怎么處理(有借條走法律程序拿得回來嗎)
2023-11-06
更新時間:2023-11-07 00:04:15作者:佚名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遂判刑標準細分是什么?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是怎樣的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然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認定這種犯罪時,就必須嚴格掌握構(gòu)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盲目擴大解釋,也不能任意縮小其范圍,混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導致定罪不準,量刑不當。
(二)區(qū)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以及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區(qū)別兩者的標準是看使用危險方法實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犯罪分子使用的危險方法,殺人、傷人或毀壞公私財物,其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構(gòu)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其行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依照《刑法》第232條、234條、275條的規(guī)定,分別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通過危險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構(gòu)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將會按照我國《刑法》第114條來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主要就是根據(jù)所造成的犯罪后果來進行處理。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將按照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