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轉移辦法有什么? 離婚財產轉移辦法有什么條件
2023-08-21
更新時間:2023-08-21 05:05:49作者:未知
一、離婚糾紛代理詞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可以委托律師嗎?
是可以委托律師來執(zhí)行的。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要是因一方過錯而離婚的話,此時過錯方是需要對無過錯方進行離婚損害賠償的,但是根據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這個時候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話,也是需要在雙方之間均等的分割,不存在過錯方少分或不分共同財產的情況。
二、離婚時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么?
1、男女平等原則。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xiàn)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一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tǒng)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fā)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yè)或職業(yè)需要,以發(fā)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fā)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6、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不能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不能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做共同財產分割掉。例如,夫妻雙方租住的私房或公房,在離婚時就不得分給另一方所有。又如,一些合伙經營的企業(yè),在合伙人夫妻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能擅自分割合伙財產,而是要先從合伙財產中分出該夫妻合伙人應得的財產份額。如果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再由夫妻雙方進行分割,不能損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如果雙方就離婚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產生了糾紛。且無法通過協(xié)商的方式達成一致意見的,就只能通過的法院進行起訴的方式去解決。在這個過程中需要向法院提交一份代理詞,這份代理詞可以當事人自己提交,也可以委托專業(yè)的辯護律師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