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明身份的人強拆房屋,征收方推辭說不知情,拆遷戶該咋辦?
2024-04-01
更新時間:2024-04-01 05:05:56作者:未知
一、有哪些情形不予批準逮捕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屬于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衛(wèi)過當、避險過當?shù)?
(二)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現(xiàn)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xiàn)的;
(三)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現(xiàn),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四)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達成和解協(xié)議,經(jīng)審查,認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經(jīng)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xiàn),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區(qū)、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備監(jiān)護、幫教條件的;
(六)年滿七十五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二、不予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不予批準逮捕的三個條件是:
第一,涉案行為人不構成犯罪:
(1)有證據(jù)證明未發(fā)生犯罪事實;
(2)涉案行為人客觀上未實施犯罪行為、主觀上不具有犯罪故意;
(3)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未達到逮捕的證據(jù)條件。
第二,根據(jù)已有證據(jù)證明的案件事實,比照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衡量涉案行為人所犯罪行,只可能判處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不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的,就不能采用逮捕。司法實踐中,對于那些可能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般也不采用逮捕。
第三,涉案行為人不具有社會危險性,沒有逮捕必要。
上述三個條件,只要符合其中一條,辦案機關就可以不予批準逮捕。
對于上述第一和第二個條件,有相對比較客觀的標準,但是對于第三個標準,對于涉案行為人社會危險性的判斷,主觀性比較強,在實務中往往成為人情條款。
逮捕的嚴厲性體現(xiàn)在強行剝奪人身自由,羈押審查,通常直至判決生效時止。因此,如果涉案行為人沒有妨礙刑事訴訟的可能性,也不存在社會危險性,就沒有必要采用逮捕措施。逮捕作為最嚴厲的刑事訴訟強制措施,應當慎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