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取保三個月一定傳喚嗎 取保三個月后警察傳喚
2023-07-06
更新時間:2023-07-06 05:05:01作者:未知
一、 成都取保一年后如何處理?
已經(jīng)取保一年后應當變更強制措施,并退還保證金,取保候審期限為一年,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取保候審規(guī)定也沒有重新故意犯罪的,期限屆滿應當解除取保候審并退還保證金。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guī)定》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十五日前,負責執(zhí)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通知公安機關執(zhí)行。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金擔保方式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人民檢察院解除取保候審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退還保證金。取保候審只是我國強制措施的一種,能夠辦理取保候審并不代表不用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如果經(jīng)過偵查確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卻有犯罪事實,那么法院最終會根據(jù)案情依法判處相應的刑罰。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guī)定》對于取保的規(guī)定
第一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應當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人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法律文書和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保證人基本情況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金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核實保證金已經(jīng)交納到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后,將有關法律文書、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的材料和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
第二條 公安機關收到有關法律文書和材料后,應當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執(zhí)行。負責執(zhí)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核實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的身份以及相關材料,并報告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執(zhí)行。
第三條 執(zhí)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對被取保候審人進行監(jiān)督考察,并將取保候審的執(zhí)行情況報告所屬縣級公安機關通知決定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
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在執(zhí)行期間,被取保候審人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負責執(zhí)行的派出所應當及時報告所屬縣級公安機關,由該縣級公安機關征得決定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同意后批準。
有關取保的具體處理情況,是需要嚴格按照司法程序來進行認定的,不同的取保情況所認定的時間是不同的,但法律上也明確規(guī)定了取保的最長期限,司法機關在達到取保最長期限內未認定違法行為的,是需要進行解除取保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