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轄案件多久分承辦人?(移送管轄案件多久分承辦人同意)
2024-05-12
更新時間:2024-05-12 12:33:17作者:未知
造謠與辟謠,似乎是當今社會輿論圈兒的主要活動形式之一,始終在周而復始的進行著這樣的輪回。
集復雜矛盾于一身的征地拆遷領域自然也不能幸免,廣大被征收人更是在這由謠言編織的漩渦中看不清方向,甚至在一些重要的問題上趨之若鶩,放棄了應有的主見。
那么,征收維權中最常出現(xiàn)的謠言都有哪些?被征收人群體又該怎樣識破這些精心設計的謠言,讓自己的維權始終在正確的軌道上向前推進呢?
謠言一:別請律師,律師是騙子,只會申請信息公開
這種節(jié)奏可不僅僅是一般網民的說辭,甚至曾來源于某地的司法局與其他多部門聯(lián)合制作的拆遷宣傳欄內,其后迫于輿論壓力而被緊急撤下。
這種說法的危害在于,將原本屬于被征收人因時因勢可以選擇的事情給貼上了片面、偏頗的固化標簽,限制了被征收人在需要法律幫助時的選擇決心。
事實上,專業(yè)征收維權律師從不會主張被征收人一定要聘請律師,也不會攛掇被征收人一定要委托某個律所的律師,只是希望被征收人能在需要律師幫助時及時找到適合于自己案件的律師。
實踐中希望委托在明律師的被征收人很多,律師也會慎重的根據(jù)事實狀況進行分析評判,有選擇的接或者不接一些案件。
因此,這種論調可以說是與事實嚴重不符的極低水平的謠言,原本不值一駁。
然而時至今日卻依然在網絡上大有市場,足可見一些代表某些利益集團的人居心之叵測。
律師若真是騙子,早被司法局拿下了,哪兒還會允許執(zhí)業(yè)?凡事皆有風險,委托律師維權也不例外。
是否聘請律師,聘請哪個所的哪位律師,選擇權利在被征收人自己,不要將自己的腦袋交到造謠者的胳膊上去。
謠言二:面對違法逼遷、強拆正當防衛(wèi)才管用
任何時候,我們都不反對正當防衛(wèi),因為這是我國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與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的權利。
在面對征收中的違法逼遷乃至于強拆行為時,適度正當防衛(wèi)有時確實能收到良好的維權效果。
譬如實踐中就有被征收人經過精心準備,摸清了上門搞破壞砸玻璃的社會人員的活動規(guī)律,事先安排了足夠的親友埋伏在房屋周邊,形成了人數(shù)上的優(yōu)勢,成功擒獲了正在實施破壞行為的人員并將其扭送至當?shù)毓矙C關,最終為確定逼遷行為主體發(fā)揮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畢竟這種事情屬于極少數(shù),絕大多數(shù)拆遷方根本不會給被征收人留下這樣的空子、機會。
更有甚者,如丁漢忠、范木根等人,其防衛(wèi)行為要么過限,要么干脆最終未被認定,將會面臨極為嚴重的刑罰懲處。
因此,正當防衛(wèi)這條路對于處于絕對弱勢地位的被征收人而言絕對是風險巨大,后果難料。
作為專業(yè)征收維權律師,在明律師從不鼓勵、建議被征收人采取身體上的防衛(wèi)行為來應對違法逼遷、強拆,因為這通常是以卵擊石、不自量力,只容易吃虧而很難收到成效。
正確的做法,一是要積極取證,二是要及時報警,三是要立場明確,四是要盡早啟動程序維權。
圍魏救趙,避實擊虛,是處理此類局面的高招。
一個保本,兩個賺一個”之類的說法,是萬萬不可聽信的。
謠言三:維權來不及了,認了吧
這類謠言類似“半命題”,前面可以隨意填寫拆遷中的一個階段、節(jié)點,后面統(tǒng)統(tǒng)告訴你晚了、來不及了、沒治了、簽協(xié)議走人吧。
譬如簽約期限、獎勵期限、對評估報告提出異議的期限,補償決定的復議訴訟期限過了,房子已經被拆了,協(xié)議已經簽了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這種謠言看似有道理,并且會有很多來自專業(yè)律師的建議似乎表達的就是這樣的意思,但是請注意,其內容和意思是有根本區(qū)別的!律師所說的“征收補償決定救濟期限已過”后面接的是“維權難度會很大”,而不是“不能維權了”。
事實上,通常只要沒有形成“房子已拆,協(xié)議已簽”的局面,征收維權就都是可以嘗試推動的。
從項目一開始的征收決定,到中段的協(xié)商、談判,入戶評估,再到后期的下達補償決定甚至強制執(zhí)行決定威逼司法強拆,每一個環(huán)節(jié)都可以介入法律程序,開啟權利救濟的努力。
輕易的講“沒治了”,無異于人生了病就輕易放棄治療一樣,是要到了癌癥晚期那個階段才可能被考慮的事情。
這里要提醒大家的是,常常強調“來不及了”的人,其意見的傾向性是明顯的,所論述的道理也很難經得起推敲。
最簡單的應對之策就是,來不來得及,聽專業(yè)征收維權律師的,同時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
對于有些被征收人而言,即使情勢真的不好,但為了自己全家人后半輩子的生計,也會選擇聘請律師奮力一搏,“死馬當活馬醫(yī)”。
謠言四:項目具有特殊性,維權也沒用
強調項目的重大、特殊,進而以一堆政策性文件來代替法律法規(guī)闡述補償安置內容,這是一些地方慣用的“忽悠”被征收人的手段。
在明律師想在此簡單解釋的是,任何項目的征收拆遷都必須嚴格依照595號令或《土地管理法》及其相關部門規(guī)章、政策性文件的規(guī)定執(zhí)行。
那種“拿著例外反原則”的情況,很可能根本就不存在例外狀況。
諸如預征收、騰退、棚戶區(qū)改造、危舊房改造、城中村整治、土地儲備等種種具有一定特殊性的征收拆遷項目,皆有維權后取得很好結果的案例。
因此,動輒強調特殊性,其實質是明確的非法治理念、思維,是應當遭到廣大被征收人警惕的。
在明律師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辨別謠言的最好辦法,一是要信法律,二是要多聽專業(yè)人士的意見,三是要自己做判斷做決定。
沒有誰講的一定是真理,但自己的補償安置事項自己要上心,不被任何人牽著鼻子走,這是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