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賣賭博游戲機是什么罪
2023-08-24
更新時間:2023-08-24 17:43:13作者:未知
一、售賣賭博游戲機是什么罪?
1、售賣賭博游戲機可能涉嫌犯開設賭場罪
根據(jù)《關于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一條 設置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并以現(xiàn)金、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作為獎品,或者以回購獎品方式給予他人現(xiàn)金、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以下簡稱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2、開設賭場罪的處罰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聚眾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的區(qū)別是什么?
聚眾賭博與開設賭場均有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等物質便利條件的行為,兩者的區(qū)別在于:
1、 聚眾賭博的規(guī)模一般較小,賭頭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際關系在小范圍內組織他人參賭,聚眾賭博行為中其成員相對固定,同時賭頭也參與賭博;開設賭場具有一定的規(guī)模,參賭的人員眾多。內部有嚴密的組織和明確的分工,有賭場服務人員在賭場內負責收費、記賬、發(fā)牌或洗牌,有專人望風,參賭人員由賭徒介紹或熟人帶路,才能進入賭場參賭。
2、聚眾賭博一般具有臨時性、短暫性的特點,組織參賭人員在一次賭博結束后,下一次賭博又須再次組織;
開設賭場具有持續(xù)性和穩(wěn)定性特點,只要在其時間內、賭博人員來到賭場均能進行賭博活動。
3、賭具的提供,聚眾賭博中的賭具有時由召集者提供,有時由參賭者自帶;
開設賭場中的賭具一般由賭場提供。
4、 聚眾賭博的賭博方式一般由參賭人員臨時確定;
開設賭場的賭博方式具有多樣性,一般由經(jīng)營者事先設定,提供籌碼,有時還有一定的賭博規(guī)程。
任何人都不得實施開設賭場、或者是聚眾賭博等的行為,也不得采取諸如售賣賭博游戲機等方式變相開設賭場。根據(jù)規(guī)定,若是聚眾賭博、或者是開設賭場的行為,非法獲得達到一定的數(shù)額,或者是參與賭博的人數(shù)達到法定人數(shù),相關當事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