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襄陽南河小三峽游覽須知 襄陽小南河水電站
2023-08-03
更新時間:2023-08-03 18:03:13作者:佚名
故宮博物院禁止攜帶物品有哪些?
類別 | 序號 | 名稱 |
槍-支等武器(含主要零部件) | 1 | 軍用槍、公務用槍,如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 |
2 | 民用槍,如氣槍、獵槍、射擊運動槍、麻醉注射槍。 | |
3 | 其他槍-支,如道具槍、發(fā)令槍、鋼珠槍、境外槍-支以及各類非法制造的槍-支。 | |
4 | 其他能夠發(fā)射彈-藥(包括彈丸及其他物品)并可造成人身嚴重傷害的裝置或者可能被誤認為是此類裝置的物品。 | |
5 | 本類別下物品的仿真品。 | |
管制器具及具有一定殺傷力的其他器具 | 1 | 管制刀具,如專用刀具(匕首、刺刀、佩刀、三棱刮刀、獵刀、加長彈簧折疊刀等)、特殊廚用刀具(加長砍骨刀、加長西瓜刀、加長分刀、剔骨刀、屠宰刀、多用刀等)、開刃的武術與工藝禮品刀具(武術刀、劍等)和其他管制刀具(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多刃刀具以及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長度超過22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多刃刀具),以及符合上述條件的陶瓷類刀具。 |
2 | 軍警械具,如警棍、警用電擊器、軍用或警用的匕首、手銬、拇指銬、腳鐐、催淚噴射器。 | |
3 | 銳器、鈍器,如菜刀、砍刀等刀具,錘、斧、錐、鏟、鍬、鎬、螺絲刀等工具、農(nóng)具,矛、劍、戟等。 | |
4 | 具有一定殺傷力的器具,如防衛(wèi)器、弓、弩、射-釘-槍、飛鏢、彈弓等。 | |
5 | 其他屬于國家規(guī)定的管制器具。 | |
爆炸或者燃燒物質(zhì)和裝置 | 1 | 彈-藥,如炸彈、手榴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子彈(鉛彈、空包彈、教練彈)。 |
2 | 爆破器材,如炸藥、雷管、引信、起爆管、導火索、導爆索、爆破劑。 | |
3 | 煙火制品,如煙花爆竹、煙餅、黃煙、禮花彈、射釘彈、發(fā)令彈。 | |
4 | 其他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的爆炸或燃燒裝置(物質(zhì))或者可能被誤認為是此類裝置的物品。 | |
5 | 本類別下物品的仿真品。 | |
危險物品 | 1 | 包裝上帶有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標志或提示信息的物品,如打火機、火柴,含酒精的飲品等。 |
2 |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如氫氣、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質(zhì)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氣、氟利昂、氧氣、二氧化碳、水煤氣、打火機燃料及打火機用液化氣體等。 | |
3 | 自燃物品,如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制品等。 | |
4 | 遇濕易燃物品,如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 | |
5 | 易燃液體,如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劑制品等。 | |
6 | 易燃固體,如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發(fā)泡劑等。 | |
7 | 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如高錳酸鉀、氯酸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雙氧水等。 | |
8 | 毒害品,如氰化物、砒霜、劇毒農(nóng)藥等劇毒化學品。 | |
9 | 腐蝕性物品,如硫酸、鹽酸、硝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汞(水銀)等。 | |
10 | 放射性物品,如放射性同位素等。 | |
11 | 傳染病抗原體,如乙肝病毒、炭疽桿菌、結核桿菌、艾滋病病毒等。 | |
12 | 其他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的物品,如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質(zhì)但可能具有危害性的物品等。 | |
其他物品 | 1 | 各類文物及仿制品、字畫等藝術品。 |
2 | 露營裝備,如帳篷、吊床、折疊桌、折疊椅、野餐墊、營地車等。 | |
3 | 體育用品,如足球、籃球、球拍、跳繩等。 | |
4 | 宣傳品,如各類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wěn)定或影響參觀秩序的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包含存儲介質(zhì))。 | |
5 | 可能影響社會秩序或公共安全的升空類物品,如風箏、氣球以及“低慢小”無人機、航拍器等。 | |
6 | 除老、幼、病、殘、孕觀眾所攜帶的必要的輪椅、嬰兒車以外的代步工具(代步工具僅限特定人群代步使用,禁止用于運輸裝載物品),如滑板車、自動平衡車、自行車、輪滑、兒童三輪車等。所有具有運輸裝載功能的帶輪工具,例如野餐車、營地車、手拖車、帶座椅的行李箱、拖掛車等。 | |
7 | 商用攝影、攝像器材,如滑軌、搖臂、反光板、落地式三腳架、穩(wěn)定支架等。 | |
8 | 除持工作證明的導盲犬外的其他動物。 | |
9 | 顏料、油漆等,如墨水、水彩筆、蠟筆、馬克筆、印章、自噴漆等。 | |
10 | 輔助攀爬工具,如線纜、繩索、梯子、高凳等。 | |
11 | 可能危害文物安全及擾亂參觀秩序的物品,如晾衣桿、行李箱、逗貓桿、魚竿、漁網(wǎng)、超1.3米的自拍桿、樂器及音響設備等。 | |
12 | 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禁止持有、攜帶的物品。 |
注:對安檢發(fā)現(xiàn)的管制物品,交由公安機關處理;上述其他禁止攜帶物品,觀眾應按照故宮博物院管理規(guī)定自行處理,符合存包標準的可寄存;無法處理的,院方將協(xié)助辦理退票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