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博物院存包須知(河北博物院收費嗎)
2024-01-27
更新時間:2024-01-27 15:15:38作者:佚名
河北博物院禁限帶物品: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之規(guī)定:
參觀博物館禁止攜帶以下物品:
(一)槍 支、子彈類、軍用或警用械具類(含主要零部件)。
1.公務用槍: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網(wǎng)槍等以及各類配用子彈。
2.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注射槍等以及各類配用子彈(含空包彈、戰(zhàn)斗彈、檢驗彈、教練彈)。
3.其他槍 支:打火機槍、仿真槍、催淚槍、電擊槍、消防滅火槍、彩彈槍、火藥槍、道具槍、發(fā)令槍、鋼珠槍、射釘 槍等。
4.軍警用械具:手拷、警棍、甩棍、盾牌、腳鐐、警繩等。
5.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6.上述禁止攜帶軍警物品除執(zhí)行任務的軍警人員以外人員禁止攜帶。軍人、武警、公安人員、射擊運動員等人員攜帶槍 支子彈的,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辦理,并嚴格執(zhí)行槍彈分離等槍 支管理規(guī)定。
(二)爆炸物品類 。
1.彈 藥:炸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手雷、地雷、手榴彈、射釘 彈、發(fā)令彈等。
2.爆破器材: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導爆管、震源彈、爆破劑等。
3.煙火制品禮花彈、煙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類煙花爆竹以及發(fā)令紙、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及具有一定殺傷力的其他器具類 。
1.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民族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刀等。
2.催淚器、電擊器、防衛(wèi)器、弓、弩等具有一定殺傷力的器具。
(四)易燃易爆品類 。
1.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氫氣、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質(zhì)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氣、氟利昂、氧氣(供病人吸氧的袋裝醫(yī)用氧氣除外)、水煤氣等易燃、助燃、可燃毒性壓縮氣體及其專用容器。
2.易燃液體: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香蕉水、硝基漆稀釋劑)、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劑的制品等及其專用容器。
3.易燃固體: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發(fā)泡劑H等。
4.自燃物品: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制品等。
5.遇濕易燃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硼氫化鈉等。
6.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高錳酸鉀、氯酸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雙氧水等。
(五)毒害品類。
氰化物、砒霜、劇毒農(nóng)藥等劇毒化學品以及硒粉、苯酚等。
(六)腐蝕性物品類 。
硫酸、鹽酸、硝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苗電池(含氫氣化鉀固體、注有酸液或堿液的)、汞(水銀)等。
(七)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禁止持有、攜帶、運輸?shù)奈锲贰?/p>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于攜帶物品的一般處置:
(一)有下列威脅公共安全行為之一的,移交公安機關查處。
攜帶槍 支、彈 藥、管制工具及其仿制品進入安檢現(xiàn)場的;強行進入展覽區(qū)域不聽勸阻的;偽造、冒用、涂改身份證件的;隱匿攜帶危險品、違禁品企圖通過安全檢查的;在寄存物品時偽報物品名、弄虛作假或夾帶危險物品的;其他威脅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違禁物品的處置。
對參觀觀眾攜帶的違禁物品進行暫存或及時辦理移交公安機關等工作。
(三)限制物品的處置。
限制物品包括:
1.民用生活生產(chǎn)工具:菜刀、水果刀、餐刀、剪刀、工藝刀、工具刀、斧頭、錘子、鋼(鐵)針、錐子(尖銳物)、鐵棍等金屬利器、鈍器以及球棒、木棍等木質(zhì)棍狀物品。
2.含有易燃物質(zhì)的生活物品:冷燙精、摩絲、發(fā)膠、殺蟲劑、空氣清新劑等自噴壓力容器,白酒、染發(fā)劑、指甲油、光亮劑、洗甲水、防曬噴霧、打火機、安全火柴、氣球及可充氣游泳器具(充氣狀態(tài))等。
3.存在爆炸隱患的物品,如不符合規(guī)定的充電寶等。
4.滑板車、平衡車、輪滑等代步工具;大型攝影攝像器材,音響等擴音設備;易損易碎物品。
5.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涉及政治、宗教、商業(yè)等印刷品、宣傳品。
6.任何可能引起政治影響的標語、條幅、旗幟。
7.寵物(導盲犬除外)。
8.除上述物品以外,中國法律法規(guī)明令禁止的其他物品及可能影響觀眾參觀或文物安全的物品。
為了保障觀眾及文物安全,觀眾攜帶的限制物品不允許進入館區(qū)內(nèi),觀眾可以將限制物品存放到入口處的存包柜內(nèi),閉館前自行取走;或者將限制物品投入自棄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