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估算漲幅是什么意思 基金的估算漲幅是什么意思
2023-08-21
更新時間:2023-08-21 17:30:23作者:未知
財聯(lián)社8月21日訊(記者 彭科峰)都說你不理財,財不理你,但如果和你接洽的財富公司員工心生不軌怎么辦?
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就上傳了這樣一個鮮活案例:上海知名財富管理公司海銀財富一離職員工以續(xù)簽合同為由卷走投資者程某50萬,投資者發(fā)現(xiàn)異常后向財富公司追索本金及利息,最終法院以公司未及時披露員工離職信息、公司管理失當?shù)葹橛?,一審判決財富公司賠償程某本金及利息。
海銀財富 網(wǎng)絡圖
湖南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向財聯(lián)社記者表示,本案的關鍵在于程某是否存在重大過錯、離職員工李某某在常理上是否應該被視作仍可代表海銀財富簽署合同,也就是法院所稱的表見代理是否成立。
律師認為,表見代理一般是指被代理人的行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并給予這種信賴而與無權代理人實施法律行為的代理,其目的是保護善意交易相對人的利益。本案中,基本過去的合作、合同簽署地在公司內部等因素,法院支持程某屬于善意交易相對人是完全合理的。不過,這一案例也提示投資者應當進一步提高風險意識,在重大投資事項時應多方確認核實。
離職員工隱瞞信息與客戶簽合同,80后女子50萬被騙
據(jù)了解,程某是家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的80后女子。早在2013年10月,程某與海銀財富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海銀財富)簽署委托理財服務類協(xié)議,簽約后通過pos機向海銀財富支付投資本金500,000元,此后每年都續(xù)簽協(xié)議。據(jù)悉,2013年的這份理財合同回報率是12%,第二年續(xù)簽回報率是13%,第三年續(xù)簽回報率是14%,此后再未增長——因為負責和程某對接的海銀財富理財師李某某表示,年化14%是公司的上限。值得注意的是,從第一次投入50萬本金時起,程某從未提取過本金,只是按月收取收益。
理財協(xié)議 網(wǎng)絡圖/圖文無關
2016年10月13日,程某在海銀財富的辦公場所,和合作多年的理財師李某某續(xù)簽了《財富通產(chǎn)品債權轉讓服務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預期年化收益率為14%,預期收益按月分配,受讓日期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
據(jù)有關部門事后查明,2016年程某續(xù)簽的這份合同封面顯示協(xié)議編號150208254,并標注“海銀財富”、“海銀財富管理有限公司”、客服專線、官方網(wǎng)址等信息。同時,合同尾部有程某的簽字,并加蓋有海銀財富的合同專用章。合同附件為《標的債權清單》,也加蓋有海銀財富的合同專用章。
但程某沒有想到,這一次的理財出了意外。從2017年6月起,李某某未再向其支付過利息。此后,程某向當?shù)胤ㄔ哼M行起訴,要求海銀財富賠償自己的本金和利息。
為什么合作多年的理財師會出了意外?在上海當?shù)鼐降恼{查下,這起理財背后的秘密終于浮出水面。
的確,李某某于2014年6月16日起擔任海銀財富高級理財師,但在2016年5月26日已經(jīng)離職。這意味著,和程某簽署合同時,李某某其實已經(jīng)不是海銀財富的員工。實際上,是李某某詐騙了程某的50萬元。2017年,李某某被刑事拘留,并得到了應有的懲罰。
據(jù)此,海銀財富認為,程某與海銀財富之間實際不存在委托理財合同法律關系。海銀財富從未簽署涉案合同,也未授權第三方對外簽訂該合同,涉案合同并未有效成立。程某自身未盡到注意義務,存在重大過錯。依照程某自己提供的合同約定,受讓期限屆滿之日為2017年10月13日,在此后4年多的時間里程某一直沒有向其主張權利。因此,程某的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
法院一審判定海銀財富存在諸多問題 應賠償本金及利息
那么,面對投資者和海銀財富的說法,法院最終會作出怎么樣的判決呢?判決書顯示,法院最終支持了投資者程某的要求。
法院指出,對于海銀財富所稱的合同問題,因為程某并非海銀財富內部人員,對于合同形式、公章是否彩印,不應苛以過重的審查義務。李某某盡管在2016年10月和程某簽署合同時已離職,但海銀財富并未公示過有關的離職信息。因此,合同簽署時,程某相信李某某仍然可以代表海銀財富簽訂合同,具有合理性。合同中加蓋了海銀財富合同專用章,且由李某某經(jīng)辦,至于該印章的真?zhèn)?,程某本身無法判斷。因此,從合同簽訂環(huán)節(jié)來看,程某已經(jīng)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不存在明顯的疏忽或懈怠。而海銀財富在離職人員人事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漏洞。程某表示自己簽署合同在海銀財富的經(jīng)營場所進行,對此海銀財富也沒有提供證據(jù)予以反駁。法院認為李某某的行為已構成表見代理。
對于訴訟時效過期的問題,法院認為,應當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這一時間應為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相關刑事判決書(2019年11月18日)之日算起,因此程某的訴訟時效尚未屆滿。
最終,法院判定,海銀財富應當向程某返還理財本金500,000元,并支付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期間的剩余理財收益32,376.67元。此外,海銀財富還應支付相應滯納金。
法院宣判 網(wǎng)絡圖/圖文無關
財聯(lián)社記者梳理發(fā)現(xiàn),早在2020年,海銀財富也有類似案例曝光。一份文書披露,2014年6月16日至2016年5月26日期間,李某在擔任海銀財富理財師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與江蘇省常州市投資者李女士簽某理財合同后,將其支付給海銀財富的550,000元投資款截留后予以侵吞。2017年1月4日,李某隱瞞其不再擔任被告理財師的事實,繼續(xù)以海銀財富的名義與李女士簽訂理財合同,騙得李女士110,000元。法院審理認為,投資者和海銀財富之間形成委托理財合同關系。判決海銀財富給付李女士本金610,000元;給付李女士收益82,167.13元;償付李女士滯納金270,2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