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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2
更新時間:2023-10-22 15:42:52作者:佚名
梁女士與黃先生是一對已經離異的“怨偶”,當獨子因病過世后,兩人之間的怨懟達到了頂峰,甚至將兒子的骨灰一分為二分別保管。
近日,梁女士又將黃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將兒子的一半骨灰遷回上海。
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梁女士與黃先生唯一的兒子去世 圖片源自網絡,圖文無關
梁女士和黃先生于1985年登記結婚,第二年生育獨子小黃。此后,雙方關系不睦,最終在2015年經法院判決離婚。
可是梁女士和黃先生的關系并未隨著婚姻關系的終結而有所緩解,反而因為2年后兒子的去世而再次激化。
在梁女士看來,前夫與兒子因為金錢問題多次爭吵,最終導致兒子精神崩潰、極度恐懼。在雙重打擊下,兒子不幸病發(fā)而亡。
為了證明自己的說法,她還提供兒子去世前與黃先生的電話通話記錄。她表示,兒子與黃先生激烈爭吵后,在短短25天內5次去醫(yī)院就診,并最終病危死亡。
而在此過程中,黃先生不僅不陪伴不照顧兒子,還惡意不通知她兒子病危。兒子被宣布死亡時,身邊沒有一個親人。
梁女士稱兒子離世時身邊無人陪伴 圖片源自網絡,圖文無關
在小黃死亡后,梁女士和黃先生還將小黃的骨灰一分為二,各自保管。梁女士說,此后黃先生以將兒子的骨灰都埋在一起為由,將她手中的骨灰拿走。
但是黃先生卻將兒子埋在了江蘇太倉,惡意將兒子孤零零地葬在外地,遠離長眠于上海的6位長輩。
為此,她起訴要求將兒子墓地移至上海,與6位長輩長眠在一起;同時要求黃先生賠償她精神撫慰金5000元。
對此,黃先生卻表示,梁女士在兒子生前未盡一個母親義務,兒子去世后還要阻擾其操辦兒子后事,兒子火化后還將兒子骨灰分成兩半。
其已為兒子購買了墓地并將其保管的兒子一半骨灰進行了安葬,梁女士自己丟棄了另一半兒子骨灰,就無理取鬧要求其為兒子遷墳,實際上梁女士是要在兒子死后繼續(xù)報復兒子并給其心理打擊,現(xiàn)兒子安葬的墓地是其生前的愿望,也是自己對兒子的最大告慰。故請求法院駁回梁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梁女士和黃先生在兒子去世火化后,通過協(xié)商將兒子的骨灰分成兩份各自保管與擁有,故兩人對各自保管與擁有的兒子骨灰均享有安葬權并負有安葬義務。
本案中,梁女士陳述其將保管的兒子骨灰交由黃先生合葬,因遭黃先生否認,且梁女士未舉證證實,故不予認定。
現(xiàn)黃先生為兒子選擇了墓地并將其保管的骨灰進行了安葬,因不能證實梁女士與黃先生的兒子在生前對其安葬方式有明示的意思,故不能認定黃先生的行為侵犯了梁女士的權益。
梁女士認為兒子應與祖輩安葬在同一墓園,但選擇遷移的公墓并非兒子的家族祖墳,且另行購買墓地會產生一筆不小的開銷,故對梁女士要求遷移兒子墓地等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審理中,黃先生明知不解除與墓園的骨灰安葬協(xié)議,梁女士是不可能隨便遷移兒子墓地的,可黃先生仍作出如想要遷墳則隨便梁女士的表示,而隨意遷墳乃民間禁忌,是對逝者的不敬行為,故法院希望雙方從尊重亡者角度出發(fā),理性協(xié)商,定紛止爭,使亡者安息。
據(jù)此,法院駁回梁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上海法治報 記者 陳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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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意外死亡父親收3萬賠償款獨自簽諒解書 母親起訴
2022年11月27日,河南南陽朱集鄉(xiāng)薛崗村,李女士的6歲兒子被同村村民的墻柱意外砸死。2023年5月,李女士在社交平臺上稱,其丈夫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收了該薛姓村民3萬元的賠償并簽字諒解書。李女士決定找律師起訴,希望“要一個公平”。
9月20日,李女士告訴瀟湘晨報記者,一審判決薛姓村民賠償16萬余元,但對方認為應依據(jù)原已達成的和解協(xié)議即3萬元賠償,提出上訴。9月19日,二審開庭,暫未宣判。
小兒子生前照片 受訪者供圖
6歲兒子被村民家墻柱砸死,丈夫獨自簽訂3萬元賠償協(xié)議
瀟湘晨報此前報道,2023年5月9日,李女士告訴記者,2022年11月27日, 6歲的小兒子和他爺爺去地里玩完回來,途中經過一村民家,被該家的墻柱意外砸死。該薛姓村民家此前在樓房外搭了一個大敞篷,后來敞篷拆了,但支撐的柱子還在。
“柱子都兩三米長,可能風吹日曬久了不結實了。孩子路過時去抱了一下那根柱子,誰知道柱子就跟在地上放著一樣,連人帶柱一起倒了。砸到孩子腦袋,孩子當場死亡。” 李女士稱隨后自己報警,警方表示這不是刑事案件,當事人可以選擇私了或者去法院。“我們就一直協(xié)調,協(xié)調了兩個月?!崩钆糠Q自己那段時間狀態(tài)比較差,便由丈夫去協(xié)調。丈夫和該薛姓村民商定3萬元的賠償,并簽了諒解書,答應不再追究法律責任。
“我一開始沒想要起訴。我就是發(fā)視頻什么的表達對兒子的思念,然后他們就跟我說既然同意賠償了就不要再說這件事了。首先我才是受害者,我都很委屈,是不是?”李女士決定找律師起訴。
墻柱照片 受訪者供圖
一審判決賠償16萬,墻柱所屬村民提起上訴
據(jù)一審判決書顯示,砸中李女士兒子的墻柱位于薛姓村民家的養(yǎng)豬場。李女士與丈夫向該薛姓父子索賠85萬余元。
其中薛父辯稱,自己對李女士兒子的意外死亡沒有過錯。自己的豬場是一個相對封閉場所,李女士兒子未經許可進入,并不顧危險攀爬磚柱。此外,事發(fā)后,經協(xié)調雙方已達成和解協(xié)議,雖然簽字確認僅李女士丈夫1人,但依據(jù)民風民俗戶主做主即做主簽名,且有中間人在簽訂協(xié)議前聯(lián)系過,李女士同意授權其丈夫代簽。
經法院認定,2022年11月27日上午,李女士6歲的兒子與另一位同齡玩伴在沒有監(jiān)護人看管情況下,進入薛姓父子家院外已停止使用的豬場玩耍時,李女士兒子攀爬摟抱豬場隔欄上的矗立的磚墻柱子,該磚墻柱子倒塌致其頭部受傷亡故。
此案爭議焦點在于雙方此前簽訂的《和解協(xié)議》是否應予撤銷及責任劃分問題。法院認為,事發(fā)后雙方雖在村委會的見證下簽訂《和解協(xié)議》,但簽訂時,李女士丈夫對雙方責任、賠償項目及數(shù)額缺乏認知和判斷力,《和解協(xié)議》約定的賠償數(shù)額3萬元與根據(jù)雙方過錯確定的賠償金額差距較大,顯失公平。
該案二審于9月19日開庭,暫未宣判 資料圖
李女士兒子發(fā)生此起意外,其監(jiān)護人未盡到監(jiān)護職責,是造成其亡故的主要原因,監(jiān)護人應承擔主要責任。薛姓父子的豬場存在一定安全隱患,未盡到必要安全防范義務,對李女士兒子死亡后果的發(fā)生具有一定過錯。
法院確定薛姓父子兩人共同承擔20%的責任,應向李女士及其丈夫賠償166560.9元(含原本賠償3萬元在內)。
9月20日,李女士告訴瀟湘晨報記者,自己在一審結束后沒有提起上訴,但對方不認可結果,提起上訴。二審于9月19日開庭,暫未宣判。李女士此前稱,自己4月原計劃與丈夫離婚,已經提交了申請,但在過了離婚冷靜期后決定不離婚。目前,李女士獨自在外租房生活。她稱孩子已經去世,與薛姓父子畢竟同村,接受一審判決結果,希望二審能維持原判。
瀟湘晨報記者 吳陳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