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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5
更新時間:2024-06-05 21:07:54作者:未知
一起故意傷害案日前在陜西咸陽秦都區(qū)開庭,被告人張恒系西咸新區(qū)灃西新城釣臺街道辦資村村民,被害人石某是一名參與非法強拆的社會人員。
2023年4月1日6時許,石某等人持械強行破拆張恒家院門和入戶門后,進入房內欲將張恒及其父母帶離,雙方發(fā)生沖突。在沖突中,石某受傷不治,另有包括張恒父親張三報在內的多人受傷。
資村原屬咸陽市秦都區(qū),后由灃西新城托管。2017年,灃西新城對資村進行征收拆遷,用于文旅項目建設等。從2018年至2023年,灃西新城對張三報家先后三次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張三報不服,訴至法院,前兩份決定被法院判決撤銷。
2023年3月24日,灃西新城作出第三份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在申辯期內,涉違法強拆事件發(fā)生,并引發(fā)一死多傷的刑事案件。
起訴書顯示,公訴機關認為,石某等人的行為系違法強拆,張恒“正當防衛(wèi)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傷害,應當負刑事責任”。
2024年5月28日該案開庭,北京雋永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敬輝、顧夕成為張恒進行了無罪辯護。庭審持續(xù)近6小時后結束,法院未當庭宣判。
村民涉將入戶涉違法強拆人員刺傷致死被公訴
釣臺街道辦資村位于西安、咸陽交界處附近。2023年4月1日6時許,資村發(fā)生一起由涉違法強拆引發(fā)的持械沖突,最終造成一死多傷,死者石某系強拆人員之一。
2023年4月1日6時許,多人來到張三報家實施違法強拆。
被拆遷戶張三報家屋外的監(jiān)控記錄下了沖突發(fā)生前后的場景。2023年4月1日6時許,拆遷人員持械來到張三報家院外,破碎機將院門勾倒后,拆遷人員沖進院內踢踹入戶門,但未能破門,破碎機進入院內將入戶門破壞。
拆遷人員使用滅火器對屋內進行噴射,屋內人亦用滅火器向外噴射反擊。監(jiān)控畫面顯示,6時07分,拆遷隊伍中有人大喊:“拿滅火器的往前走。”還有人喊:“往前走,害怕啥呢么?”有人短暫進屋后又退出。
6時08分左右,多人持鋼叉等物進入屋內,隨后屋內傳出喊叫聲、打斗聲。半分鐘左右,沖進屋內的拆遷人員紛紛退出,并跑出院子。其中一人在屋門口倒地后,被同行人拖行數(shù)米后躺在院內地上,該倒地人員即最終死亡的石某。
除石某死亡外,在這場短暫的沖突中,戶主張三報及其他多名拆遷人員亦有不同程度的受傷。
案發(fā)次日,張恒及其父親張三報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警方刑拘。經審查,張恒于當年9月1日被逮捕,罪名為故意傷害(致死)罪。同年10月25日,秦都區(qū)檢察院將張恒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移送秦都區(qū)法院審查起訴。
2023年4月1日,沖突過后的張三報家,干粉滅火器噴射后在地上留下大片白色粉末。
2024年5月28日,張恒故意傷害案在咸陽市秦都區(qū)法院開庭。
公訴機關審查查明,2023年4月1日,程少君、鄭浩浩、寇準準糾集相關人員對被告人張恒和張三報位于西咸新區(qū)灃西新城釣臺街道辦事處資村家中的房屋進行違法強制拆遷。
當日6時許,鄭浩浩安排王群喜、白熔剛先行對張恒家斷電后,又指揮王超駕駛輪式破碎機將張恒家院子鐵柵欄門強行破壞,后石某、寇準準、賈思涵、吳向陽等人沖進院中,腳踹張恒、張三報家房屋鐵門未果。
王超在鄭浩浩指揮下繼續(xù)駕駛輪式破碎機將張恒家房屋鐵門強行破壞,后史禮濤、劉偉、姜柯、賈思涵、吳向陽、賀子榮、王少剛、翁兆鑫、梁昭、曾新慶、趙甲豪、趙超盟、白長江等人進入院內。史禮濤、趙冬冬、孟帥、胡楊、曾新慶、趙甲豪使用滅火器對張三報家進行噴射,張恒、張三報父子手持滅火器與其對噴。
隨后,鄭浩浩、寇準準、石某、賈思涵、吳向陽等人持防爆盾、防暴叉、橡膠棍進入張恒、張三報家,欲將張恒父子帶離,張恒父子遂持自制長矛與石某等人對峙。對峙過程中,被告人張恒持自制長矛捅刺石某,致石某胸腹腰部多處刺傷,左肺破裂,左側肺動脈破裂,腸系膜破裂,當場死亡。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恒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恒正當防衛(wèi)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傷害,應當負刑事責任,根據(jù)《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系防衛(wèi)過當。
在案證據(jù)顯示,參與這次違法強拆的社會人員中,有兩人事發(fā)時年僅15歲,多人有前科劣跡,包括打架斗毆、介紹賣淫、故意傷害、搶劫、賭博、吸販毒等劣跡,還有兩人曾因拆遷曾被刑事打擊。
沖突之后,拆遷機械紛紛撤離。
防衛(wèi)過當還是正當防衛(wèi)成焦點
在5月28日的庭審中,北京雋永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敬輝、顧夕成為張恒進行了無罪辯護。
辯護律師介紹,庭審中,公訴方的觀點是,證人證言能夠證明張恒故意捅刺石磊,并且是在石某喪失反擊能力的情況下還在進行捅刺,系防衛(wèi)過當。
辯護律師則認為,在本案中,公訴機關指控張恒犯罪的主要證據(jù)是強拆人員的證人證言,而這些證人與被告人的利益是對立的,無法真實客觀地陳述當時的情況。此外,在案證據(jù)顯示,被認定為導致石某死亡的兇器長矛尖端上未檢出人血。本案中,還存在一把已丟失的尖刀。導致石某死亡的兇器尚不明確。
根據(jù)鑒定意見,石某的死亡系肺動脈破裂,最終導致失血過多死亡。辯護律師指出,在案證據(jù)顯示,隨拆遷隊伍同去的有救護車,但未在第一時間對石某搶救,第二輛救護車到場時,距離石某倒地已過去28分鐘,錯失最佳救治時間。
辯護律師認為,就本案而言,防衛(wèi)有沒有超過必要限度,要從當時面臨的危險性和具體情況來判斷。監(jiān)控錄像顯示,本案中,有近50人全副武裝,開著重型機器,先把大門推倒,在多人強攻沒有攻開房門的情況下,又用破碎機把入戶門破壞,手持滅火器的強拆人員向屋里噴射。此后,強拆人員陸續(xù)沖進房間,他們頭戴鋼盔,身穿防刺服,手持鋼叉、盾牌、鎖腿叉、狼牙棒等,配備對講機、滅火器、催淚瓦斯,還有一把現(xiàn)已丟失的刀。張恒和其父親張三報要面對好幾十人,“這種情況下,讓二人去思考,怎么才能不超過必要限度,通過說服教育,讓強拆人員主動離開房間,任何人都做不到”。
5年里的三份“責令交出土地決定”
在2023年4月1日強拆事件之前,張三報、張恒一家與征遷方已拉鋸六七年,其間歷經數(shù)次訴訟。
相關行政訴訟判決顯示,張三報系釣臺鎮(zhèn)資村村民,在該村擁有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有房屋。2017年6月13日,灃西新城管委會作出《關于絲綢之路風情城、紅光路項目征收土地的公告》。次日,灃西新城國土局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當月28日,灃西新城管委會作出關于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批復,同意實施。
2018年6月14日,灃西新城國土局作出“灃西國土房管字(2018)2號”決定,要求張三報(院)在收到該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依規(guī)辦理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手續(xù),并交回集體土地使用權(宅基地)。
張三報不服,提起訴訟。
2020年4月8日,西安鐵路運輸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撤銷前述“灃西國土房管字(2018)2號”決定。理由為,被告灃西新城管委會在未對原告張三報作出補償安置的情況下,作出涉案責令交出土地決定,不符合最高法《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依法應予撤銷。同時,被告在其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中,一并責令原告在指定期限內辦理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手續(xù),于法無據(jù)。
此后的2020年8月28日,灃西新城征地拆遷辦公室向張三報(戶)作出并留置送達了《征收補償安置通知書》,2020年9月9日,灃西新城征地拆遷辦公室向張三報(戶)留置送達了《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書》,通知該戶在收到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交出被征收土地使用權,騰空并移交地上房屋及構筑物、附著物。
2020年9月11日,灃西新城管委會向張三報(戶)作出并于同日留置送達灃西限決字(2020)4號《責令限期交出土地決定書》。同年12月29日,灃西新城管委會向張三報(戶)作出灃西征補字(2020)第29號《灃西新城征收補償安置決定書》。
張三報對上述兩份決定書不服,先后提起訴訟。
2021年8月30日,西安鐵路運輸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撤銷灃西限決字(2020)4號《責令限期交出土地決定書》,理由為,2020年9月9日的《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書》要求該戶收到通知書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交出土地騰空房屋等,但作出《責令限期交出土地決定書》的9月11日,在前述兩個工作日內,既未保障原告對通知書可以進行陳述申辯的權利,又未保障原告可以自行交出土地房屋等的權利。故灃西新城管委會作出的灃西限決字(2020)4號《責令限期交出土地決定書》,屬于明顯不當,依法應予撤銷。
2021年9月30日,西安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判決撤銷灃西征補字(2020)第29號《灃西新城征收補償安置決定書》,理由為,被告作出的《征收補償安置決定書》所依據(jù)的《房屋征收補償匯算報告書》僅為預評估報告,并非正式報告,不能證明案涉房屋的實際價值,被告征收補償安置決定依據(jù)不足,應予撤銷。
2023年3月20日,灃西新城管委會作出針對張三報(戶)的第三份《責令交出土地通知書》,通知要求,張三報接本通知后3日內前往釣臺街辦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xié)議,交出被征收土地使用權,騰空并移交地上房屋及構筑物、附著物;如你(院)未在上述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xié)議交出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權,本機關將依據(jù)《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責令你(院)交出土地;對于上述通知事項,如你(院)有異議,可在接到本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西咸新區(qū)自規(guī)局(灃西)工作部進行陳述、申辯。
此后的3月21日,張三報寄出了陳述申辯意見書,稱賠償協(xié)議尚未達成,灃西新城管委會所作前述《責令交出土地通知書》程序違法,屬濫用職權。
當年3月24日,灃西新城管委會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責令張三報(院)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7日內,交出被征收土地使用權,騰空并移交地上房屋及構筑物、附著物。如你(院)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西安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向西安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或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行政決定的執(zhí)行。
上述決定書作出后的第8天清晨,即2023年4月1日6時許,大批強拆人員來到張三報家,最終發(fā)生血案。
2020年9、10月份,不明身份人員多次對張三報家進行滋擾,手段包括放炮、向院內扔磚頭、鎖院門、送花圈等。
事實上,灃西新城對張三報(戶)作出第二份《責令限期交出土地決定書》前后的2020年9月初到10月底,張三報家已受到不明身份人員多次滋擾。張三報家屋外監(jiān)控記錄的畫面顯示,這些人通常在凌晨時來到張三報家院外,有時放炮放煙花,有時向院內扔磚頭,有時將院門用鎖鎖住,還曾將一個花圈放在院外并點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