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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3
更新時間:2023-11-03 20:58:50作者:佚名
一、自2023年11月2日起全域全天禁放煙花爆竹;自2024年1月1日起全域全天禁售煙花爆竹。
二、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生產(chǎn)、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違者由公安機關、應急管理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違規(guī)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懲戒,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違規(guī)燃放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非法銷售煙花爆竹制品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責令停止非法經(jīng)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jīng)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五、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托運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依據(jù)《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guī)定,由公安機關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如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對未經(jīng)許可經(jīng)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依據(jù)《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guī)定,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shù)奈锲芳斑`法所得。
七、公安機關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行政主管部門。應急管理局為禁止銷售煙花爆竹的行政監(jiān)管部門。行政審批局、商務局、民政局、住建局、城管執(zhí)法局等相關部門和鎮(zhèn)(街道)依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禁售禁放煙花爆竹工作。
八、因重大活動確需在本縣域內(nèi)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取得煙花燃放許可證后方可燃放。
九、倡議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監(jiān)督舉報。
舉報方式:110報警電話、3337503應急管理局電話。
十、本通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原《蒲城縣人民政府關于禁限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蒲政通字〔2020〕8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