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買賣人工繁殖獼猴被起訴,南陽中院兩次發(fā)回重審后檢方撤訴
2023-03-16
更新時間:2023-03-16 17:27:20作者:佚名
經過近五年的“拉鋸”,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qū)檢察院近期撤回了對張冬東等五名被告人的起訴,但這起因買賣人工繁殖獼猴引發(fā)的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并未因此終結。針對宛城區(qū)法院作出的準許撤訴裁定,張冬東等選擇上訴,請求宣告其無罪。
在第二次重審一審過程中,檢察院撤回起訴
此前,這起案件經過一審、二審發(fā)回重審、重審一審后,于2022年10月再次被南陽中院發(fā)回重審,理由為“兩高”《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22年4月9日正式實施,根據刑法“從舊兼從輕”的原則,本案應按照上述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予以處理。
在重審過程中,宛城區(qū)檢察院以“法律、司法解釋發(fā)生變化”為由向宛城區(qū)法院申請撤回起訴,法院裁定準予撤訴。但對于這一結果,五名被告人并不滿意,仍選擇上訴。
其中,第一被告人張冬東上訴稱,一審法院對原判決的錯誤事實認定沒有予以糾正,無須引用最新的司法解釋,依據之前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便可以得出被告人無罪的結論。因此,被告人請求法院作出徹底無罪的判決。
販賣人工繁殖的獼猴被判有罪
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2018年7月至8月,張冬東、李富安、熊忠浩、王璇、汪昕五人先后被南陽宛城區(qū)檢察院批捕。
涉案獼猴養(yǎng)殖場養(yǎng)殖的獼猴
其中,張冬東與汪昕是朋友關系,平常在“快手”做直播;李富安為出租車司機;王璇是一家寵物店店主;熊忠浩是河南新野縣榮浩獼猴養(yǎng)殖場負責人。本案涉案獼猴均來自熊忠浩的榮浩獼猴養(yǎng)殖場。
2019年4月19日,宛城區(qū)檢察院以上述五名被告人犯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向宛城區(qū)法院提起公訴。2020年6月24日,宛城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張冬東、王璇、汪昕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其中,張冬東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10萬元;王璇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5萬元;汪昕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期二年執(zhí)行,并處罰金5千元。熊忠浩被判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4萬元。李富安被判犯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2萬元。扣押在案的23只活體、2只死體獼猴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宣判后,王璇、熊忠浩不服,并上訴至南陽中院。上訴理由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涉案獼猴是馴養(yǎng)繁殖,不是野生動物,不屬于《刑法》第341條所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2020年12月1日,南陽中院作出二審裁定,認為原判認定部分事實不清,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
宛城區(qū)法院重審后認為,2017年4月到2018年6月,張冬東共從經營獼猴養(yǎng)殖場的李朝華(另案處理3只)、陶書玲(另案處理10只)及熊忠浩及其他人處購買獼猴25只,先后出售20只;被告人李富安協(xié)助張冬東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獼猴15只;被告人王璇涉嫌買賣獼猴11只;被告人熊忠浩向張冬東非法出售獼猴8只;被告人汪昕輔助張冬東非法出售獼猴5只。公安機關扣押活體、死體獼猴共計25只,經鑒定均系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獼猴。
宛城區(qū)法院認為,依據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兩高”相關規(guī)定,本案應當定性為“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該犯罪客觀方面包括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四種行為方式。上述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法院認為,辯護人關于涉案獼猴不屬于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辯護意見,部分被告人應宣告無罪的辯護意見,與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不符,不予采納。此外,熊忠浩妻子程某某持有河南省林業(yè)廳2016年11月頒發(fā)的馴養(yǎng)繁殖許可證和榮浩獼猴養(yǎng)殖場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范圍為“獼猴馴養(yǎng)、繁殖”,不包括許可出售獼猴行為,故被告人熊忠浩及其辯護人持該證據認為應當宣告無罪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2021年10月10日,宛城區(qū)法院作出重審一審判決,前述五名被告人均被判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與一審判決結果相比,除獼猴養(yǎng)殖場老板熊忠浩刑期由三年變?yōu)閮赡昃艂€月外,其余人刑期未變。張冬東的罰金由10萬元改判為5萬元,王璇罰金由5萬元改判為2萬元,熊忠浩的罰金由4萬元改判為2萬元,李富安罰金由2萬元改判為1萬元,汪昕刑期、罰金均未變。
重審一審判決后,張冬東、王璇、熊忠浩三人向南陽中院提起上訴。
兩次發(fā)回重審后檢察院撤訴
2022年10月20日,南陽中院作出二審裁定,再次撤銷一審判決,將案件發(fā)回重審。理由為,“兩高”《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22年4月9日正式實施,根據刑法“從舊兼從輕”的原則,本案應按照上述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予以處理。
本案第一被告人張冬東是新野縣獼猴藝術(養(yǎng)殖)協(xié)會會員
上述司法解釋規(guī)定,在認定是否構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罰時,應當考慮涉案動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種的瀕危程度、野外存活狀況、人工繁育情況、是否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行為手段、對野生動物資源的損害程度,以及對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認知程度等情節(jié),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準確認定是否構成犯罪,妥當裁量刑罰,確保罪責刑相適應;根據本解釋的規(guī)定定罪量刑明顯過重的,可以根據案件的事實、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當處理。
在第二次重審一審過程中,宛城區(qū)檢察院以“法律、司法解釋發(fā)生變化”為由,向宛城區(qū)法院申請撤回起訴。2023年3月2日,宛城區(qū)法院作出裁定,準予宛城區(qū)檢察院撤回對張冬東、李富安、熊忠浩、王璇、汪昕的起訴。
雖然檢察院撤訴,但張冬東等人并不滿意,仍舊選擇堅持上訴,他們想要一個徹底無罪的判決。張冬東的律師曾鳴認為,“就算司法解釋沒有發(fā)生變化,他們也是不構成犯罪的”。
張冬東的上訴狀指出,一審法院存在“在被告人未聘請律師、未組織開庭審理的情況下便作出裁定,違反訴訟程序,侵犯上訴人的訴訟權及辯護權”的問題。
此外,張冬東上訴稱,在2022年4月7日關于野生動物案的最新司法解釋頒布之前,根據原法律、部門規(guī)章、立法解釋、刑法修正案關于罪名的變化、沿革過程,即可得出收購、銷售“人工馴養(yǎng)”的野生動物不構成刑法第341條規(guī)定的“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結論,本案本應徹底無罪。
如,2016年3月2日最高法研究室《關于收購、運輸、出售部分人工馴養(yǎng)繁殖技術成熟的野生動物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認為:“收購、運輸、出售這些人工馴養(yǎng)繁殖的野生動物實際已無社會危害性?!?/p>
2017年1月1日施行的《野生動物保護法》進一步明確了法律保護的野生動物的概念,即列入野生動物保護名錄、同時在野外棲息地存活,而不包括人工馴養(yǎng)繁殖的動物?!兑吧鷦游锉Wo法》第2條第2款規(guī)定:本法規(guī)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張冬東上訴稱,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犯罪對象必須具備兩個基本要素(1)珍貴或瀕危;(2)野生動物。獼猴屬于珍貴動物,但是本案中的獼猴顯然已經不是野生動物,它們是真真切切的人工馴養(yǎng)動物,證明人工馴養(yǎng)的證據確實、充分。無須引用最新的司法解釋,無罪理由已然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