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畢業(yè)生自主創(chuàng)業(yè)和靈活就業(yè)補貼保障政策
2023-08-28
更新時間:2023-08-28 21:13:32作者:佚名
有的。公安機關對于他人的舉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審查,然后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對于不予立案的,要向舉報人出具不予立案的回執(zhí)單。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
對報案、控告、舉報、移送的經濟犯罪案件,公安機關作出不予立案決定、撤銷案件決定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有異議的,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jiān)督,移送案件的行政執(zhí)法機關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jiān)督。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予立案、撤銷案件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的理由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在七日以內說明理由。公安機關應當書面說明理由,連同有關證據材料回復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不予立案或者撤銷案件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人民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說明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的理由后,公安機關在七日以內既不說明理由又不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發(fā)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予以糾正,經審查案件有關證據材料,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