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思的地名的來歷(一些有特殊意義的地名)
2024-04-04
更新時間:2024-04-04 06:50:19作者:佚名
持股員工離職,公司與員工有約定股份轉讓的按約定的處理;沒有約定的公司無權收回股份。發(fā)起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則喪失持股資格,所持股份應當在離職后一個月內轉讓給公司。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fā)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fā)行股份前已發(fā)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shù)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