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寧市上哪辦殘疾證?(普寧市殘疾證補貼標準)
2023-11-10
更新時間:2023-11-10 16:15:26作者:佚名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民申請變更姓名、符合法律政策規(guī)定的,本人或者監(jiān)護人應當憑書面申請,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
除婦女去掉夫姓和稱氏變更姓名外,更名后應將原姓名登記在“曾用名”項目欄。
第一百一十五條 申報出生戶口登記的姓名與《出生醫(yī)學證明》上記載的姓名不一致的,公安機關以《出生醫(yī)學證明》上記載的姓名辦理出生登記后,再根據(jù)公民申請,按照變更姓名辦理。
第一百一十六條 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辦理姓氏變更登記:
?。ㄒ唬┮蜓夑P系在其他直系長輩血親之間變更姓氏的,提交關系憑證;
?。ǘ┮蚴震B(yǎng)關系變更姓氏的,提交收養(yǎng)材料;
(三)因涉外婚姻關系變更姓氏的,提交婚姻關系證件;
?。ㄋ模┮蚋改冈倩樯暾堊兏S繼父或者繼母姓氏,未滿十八周歲公民的,提交《結婚證》(父與繼母或者母與繼父間)、《離婚證》(生效的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或者離婚民事調解書)。滿十八周歲后申請的,按照本人意愿向派出所申請變更;
(五)少數(shù)民族公民因本民族文化傳統(tǒng)和風俗習慣變更姓氏的,需經公安派出所調查確認屬實;
?。┮虿灰?guī)范簡化字姓氏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變更姓氏的。
前款規(guī)定以外情形申請姓氏變更的,以人民法院行政或者民事訴訟判決明確的姓氏辦理。
第一百一十七條 公民申請變更姓名,應當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未滿十八周歲的,應由父母協(xié)商一致并同時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父母一方因故不能到派出所的,可以提供未到場一方書面同意聲明,并通過公證或者現(xiàn)場視頻等方式確認同意后,予以辦理。已滿八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還應當征得本人簽字同意;已滿十八周歲的,由本人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
第一百一十八條 申請未滿十八周歲子女姓名變更,父母一方死亡的,由另一方持注銷原因為死亡的《戶口注銷證明》,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姓名變更手續(xù)。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按照下列情形辦理:
?。ㄒ唬┳优礉M八周歲的,由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協(xié)商一致并同時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姓名變更手續(xù)。父(或繼父)母(或繼母)一方因故不能到派出所的,可以提供未到場一方書面同意聲明,并通過公證或者現(xiàn)場視頻等方式確認同意后,予以辦理;
(二)子女已滿八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應當征得其本人同意后,由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協(xié)商一致并同時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姓名變更手續(xù)。父(或繼父)母(或繼母)一方因故不能到派出所的,可提供未到場一方書面同意聲明,并通過公證或者現(xiàn)場視頻等方式確認同意后,予以辦理;
(三)子女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以本人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可以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
第一百一十九條 佛教、道教出家人員本人要求世俗姓名變更為佛教姓名和道教姓名的,以宗教事務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為依據(jù)辦理,并在“曾用名”項目內登記原姓名。佛教、道教出家人員還俗的,應將姓名變更為“曾用名”項目內登記的原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