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低收入人口認定及救助幫扶實施細則:第一章?總則
2023-11-24
更新時間:2023-11-24 20:58:28作者:未知
受理條件
本省戶籍居民經(jīng)認定在國外已入籍或擁有永久居留權的,或者經(jīng)批準單程前往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定居的。
申請材料
1.出國(境)定居注銷戶口
2.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注銷戶口通知》或《領取處境定居證件通知書》、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屬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本人的常住戶口登記卡)
網(wǎng)上辦理流程
1、申請:申請人網(wǎng)上提交申請。
2、受理: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且材料齊全、格式規(guī)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電子版《受理回執(zhí)》;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員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3、審查:受理后,審查人員對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審查決定。
4、辦結:領取辦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