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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更新時間:2023-11-14 18:31:23作者:佚名
E類人才按核定價購買。
人才住房的出售價格分為成本價和核定價。其中,核定價為不超過房屋市場評估價的80%。
人才住房市場價格評估參照所在小區(qū)及周邊相近區(qū)域、同等地段、同等品質商品房市場價格,以此為基準充分考慮人才住房戶型、樓層、朝向、位置、折舊、周邊環(huán)境等因素,計算當年度的房屋評估價。
補充內容:
價格確定
第七條 人才住房的出售價格分為成本價和核定價。其中,成本價為房屋的重置成本評估價,核定價為不超過房屋市場評估價的80%。
第八條 C類及以上層次人才按成本價購買;D、E、F類人才按核定價購買。如《贛州市人才政策清單》人才住房申購政策調整,則相應進行調整。
第九條 人才住房的出售價格由產權單位委托不少于兩家具備房地產評估二級以上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
第十條 人才住房的重置成本評估參照周邊區(qū)域同品質商品房,綜合考慮土地成本、前期工程成本、建筑安裝成本、配套設施建設成本、資金成本、稅費成本等因素,按評估當年度計算房屋重置成本評估價。
第十一條 人才住房市場價格評估參照所在小區(qū)及周邊相近區(qū)域、同等地段、同等品質商品房市場價格,以此為基準充分考慮人才住房戶型、樓層、朝向、位置、折舊、周邊環(huán)境等因素,計算當年度的房屋評估價。
第十二條 產權單位根據(jù)評估結果匯總形成定價方案。由市城市住房服務中心牽頭,組織市委人才辦、市發(fā)改委、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住建局、市國資委、市自然資源局、章貢區(qū)政府、贛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管委會、蓉江新區(qū)管委會、贛州城投集團等單位組建定價小組,對定價方案進行審核后,提交市人才住房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召開定價會議確定人才住房出售價格,報市政府批準后發(fā)布。出售價格原則上每年8月發(fā)布一次,包含每套供申購的人才住房的單價與總價。
注意:
【1、本細則所稱的中心城區(qū)包括章貢區(qū)、贛州經開區(qū)、蓉江新區(qū),不含南康區(qū)和贛縣區(qū)。
2、本細則所稱的人才住房,是指市本級政府投資新建和中心城區(qū)商品住宅項目配建的人才住房。不包括政府定向配租的人才公租房、企事業(yè)單位自建人才住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