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員工完全有權力看到公司的工資制度,也有權力知道自己的工資明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公布規(guī)章制度、發(fā)放工資明細表,是法定責任。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者可以到勞動局投訴,由勞動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需要賠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guī)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