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刑法》關于武裝暴亂罪既遂的處罰規(guī)定是: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行為人,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行為人,處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行為人,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四條 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策動、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進行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