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立的條件
(1)留置權產生的前提,必須是在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而且一方占有他方財產,只能是依照合同合法占有對方的財產。不是依照合同或非法占有的財產,以及占有的不是對方的財產,不能作為留置財產,不產生留置權。
(2)債務人所負債務須與該被留置物有牽連關系。所謂牽連關系,是指債務人所負債務與對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同一法律關系而發(fā)生。如基于加工承攬合同而占有加工承攬物。
(3)留置權的成立,必須是債務已到清償期,存在債務人未履行付款義務的法律事實。
(4)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留置權的設立和先行使,必須依照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不得自行約定留置。
2、占有權置權
以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財產為法定成立條件,因而,留置權一經成立,留置權人就當然享有繼續(xù)占有留置物的權利。留置物的占有權是留置權物權性的具體表現。
3、收取權置權
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間,對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權收取。這種孳息收取權系基于留置權效力產生的,而非基于占有的效力。所以,留置權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權。留置權人收取孳息后,對于孳息成立孳息留置權,與原物成立的留置權一樣,具有擔保作用,可以用于優(yōu)先抵償債權。
4、使用權置權
人因對留置物享有占有權而負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原則上,留置權人對留置物只能占有、扣留,而不能使用。但是在下列兩種情況下,留置權人得使用留置物:第一、留置權人經債務人同意,有權使用留置物。這種使用系經所有人同意的合法使用,留置權人當然取得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5、償還請求權留置權
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費用,有權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要求償還。因為,留置權人是為保管留置物而支出必要費用的,其受益者為留置物的所有人,即債務人。如《日本民法典》第299條第(一)項規(guī)定:“留置權人就留置物支出了必要費時,可使所有人予以償還”。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費用是為保存及管理留置物所不可缺少的費用。該費用債權屬于留置權所擔保的范圍。
6、優(yōu)先受償權
依中國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債務人到期不履行義務,經債權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義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變賣留置物,以變賣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此種優(yōu)先受償權為除日本以外的采取物權留置權制度的國家所普遍承認。優(yōu)先受償權的受償范圍包括:原債權、利息、違約金、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費用、行使留置權的費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