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信用卡并使用行為的定性盜竊信用卡并使用行為應如何定性,學界爭議頗多,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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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定盜竊罪。理由主要有:信窢禒促溉詎防存獅擔餞用卡是一種支付憑證,盜竊信用卡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占有了他人的財物,雖然盜竊信用卡以后,行為人還要通過使用行為才能達到真正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但使用信用卡過程,是將信用卡不確定價值轉(zhuǎn)化為具體財物的過程,實質(zhì)上是盜竊犯罪的繼續(xù),因此應以盜竊罪論處。該種觀點和有關(guān)司法解釋與立法精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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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此行為構(gòu)成牽連犯,應從一重罪處罰。但在具體處理上,有的認為應按盜竊罪處理,有的認為應定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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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盜竊有效卡使用的,定盜竊罪;盜竊無效卡使用的,定信用卡詐騙罪。還有一種具體分析的觀點,認為若在特約商戶或者在銀行使用盜竊來的信用卡支取現(xiàn)金或者進行消費的,構(gòu)成信用卡詐騙罪;若在沒有靈性的A(自動取款機)上使用盜竊來的信用卡,定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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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行為只能構(gòu)成信用卡詐騙罪,不構(gòu)成盜竊罪。我們同意第四種意見。因為:
(1)定盜竊罪不能完全反映行為整體。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行為從整體上看是一個采用非法手段占有他人財產(chǎn)的過程,具體看來,是由盜竊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和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兩部分組成。無論是盜竊罪還是詐騙罪,它們都是財產(chǎn)性犯罪,非法取得他人的財產(chǎn)是該類犯罪評價的重點。在該行為的兩部分中,取得財產(chǎn)的是冒用行為而非盜竊行為,盜竊行為只是提供了一種可能,并非評價重點。定為盜竊罪無法反映行為人取得財產(chǎn)的冒用行為特征。
(2)盜竊信用卡以后的使用行為不是“事后不可罰行為”。所謂“事后不可罰行為”是指在侵犯同一法益范圍內(nèi),先前犯罪行為的自然繼續(xù)與順延,且法律不再重復評價和處罰的行為?!笆潞蟛豢闪P行為”與先前行為侵犯的是同一法益,事后行為的實施不會擴大侵犯法益的范圍與程度,因此為先前的犯罪行為所吸收。事后行為其實質(zhì)可以歸結(jié)為一個構(gòu)成要件可以包括評價什么樣范圍內(nèi)的行為。事后行為和先前行為為同一行為主體所實施,基于同一個犯罪故意,侵害同一法益,先前行為已完整地構(gòu)成一個犯罪,是一閉合的犯罪構(gòu)成,足以完整地評價行為性質(zhì),事后行為因其性質(zhì)為先前行為吸收,不為刑事法單獨定罪或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