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法律援助條例》的規(guī)定,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shù)模?br>(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fā)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二、補充規(guī)定: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guī)定。
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同時,該條例還擴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圍,將因家庭暴力、虐待、環(huán)境污染等維權事項也列入了法律援助范圍。
三、申請法律援助的范圍包括:
(一)因工傷和交通、醫(yī)療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受到人身損害的;
(二)因合法勞動權益受到損害的;
(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行為受到損害的;
(四)因征地、拆遷使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五)因假劣種子、農藥、化肥以及環(huán)境污染使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