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后并不一定就會被馬上拘留,要根據案情決定,根據法律規(guī)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
注明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和拘留的理由,呈報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查批準,簽發(fā)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再送達公安機關執(zhí)行。
公安機關執(zhí)行拘留對,應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fā)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并宣布對其實行拘留。
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或蓋章。被拘留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加以注明。執(zhí)行拘留的人員在必要時,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拘留時不出示拘留證,或先行拘留再補辦拘留證,都是違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fā)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fā)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