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強險未生效一般不能退,除非存在以下幾種情況,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被保險機動車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證實丟失的。
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十六條 投保人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被保險機動車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證實丟失的。
第十七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解除前,保險公司應(yīng)當按照合同承擔保險責任。合同解除時,保險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險費,剩余部分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