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刑法規(guī)定看,剝奪政治權利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現(xiàn)分述如下:
1、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適用。根據(jù)《刑法》第56條和第57條的規(guī)定,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對象主要是以下三種犯罪分子:
(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對該類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根據(jù)1997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復》的規(guī)定,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犯罪情節(jié)惡劣、罪行嚴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2、剝奪政治權利的獨立適用。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是作為一種不剝奪罪犯人身自由的輕刑,適用于罪行較輕、不需要判處主刑的罪犯。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對象的條文均規(guī)定在刑法分則當中,共有17個條文,主要包括某些濫用公民自由、民主權利和瀆職的罪犯。
3、對于被判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要具體區(qū)分此時是否是被剝奪了政治權利終身,通常情況下只有那些被判無期徒刑、死刑的罪犯才會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余的罪犯無論是怎樣量刑的,其實被剝奪政治權利都是有一定期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