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fā)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后,認為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復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
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后,作出決定,并通知專利申請人。
2、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fā)明專利申請后,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jù)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fā)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后,認為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復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