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罪的構(gòu)成要件有哪些 濫用職權罪的犯罪構(gòu)成要件
2024-01-02
更新時間:2024-01-03 10:08:15作者:佚名
一、詐騙案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嗎?
不可以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但是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zhì)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chǎn)、集體財產(chǎn)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只有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zhì)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zhì)損失的,這兩種情況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是在詐騙案中往往不屬于上述兩種情況。詐騙案屬于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chǎn)而使其遭受物質(zhì)損失,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根據(jù)該《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guī)定》第5條:經(jīng)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也就是說,不是任何刑事案件造成受害人經(jīng)濟損失,受害人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的。比如,像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等,在犯罪過程中造成了受害人人身傷害、物品損害的,可以就醫(yī)療費、誤工費、交通、食宿、物品損害價值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不需要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二、關于被害人可以通過什么途徑挽回損失?
詐騙案中的受害人不能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獲得賠償。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受案范圍,應只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行為侵犯和財物被犯罪行為損毀而遭受的物質(zhì)損失,不包括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chǎn)而使其遭受的物質(zhì)損失。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zhì)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zhì)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于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chǎn)而使其遭受物質(zhì)損失的情形,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由于犯罪嫌疑人揮霍詐騙取得的財物不屬于“毀壞財物”而使其遭受物質(zhì)損失,而屬于“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chǎn)”而使其遭受物質(zhì)損失的情形,所以,受害人不能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要求詐騙犯罪嫌疑人賠償損失。
當然,依職權追繳或責令退賠的做法,有賴于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人民法院的主動作為,如果處置不力,將直接影響刑事案件被害人損失的求償。實踐中,由于依職權追繳或責令退賠可能存在與無罪推定原則相沖突的問題,同時,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本質(zhì)上不屬于(也不應該屬于)裁判機關,一旦案件最終被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會陷于被動。因此,有關機關在追繳或責令退賠時,多持謹慎的態(tài)度。這也直接影響了刑事被害人的損失獲償水平。
再次,刑事被害人可提起民事訴訟及時向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請求賠償損失。經(jīng)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刑事被害人在法院對犯罪嫌疑人作出終審判決后,可以結(jié)合自身損失受償情況,決定是否提起民事訴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很多詐騙案件當中的受害者也是在事發(fā)以后才恍如初夢的,其實受害者最為關心的并不是人民法院會最終對這些詐騙罪的犯罪嫌疑人判多重的刑期,因為受害者是寄希望于能夠通過司法機關讓犯罪嫌疑人彌補自己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