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著合伙合同糾紛怎么判決 合伙過程中一方存在欺騙行為
2024-01-22
更新時間:2024-01-22 07:37:11作者:佚名
一、合伙人是否承擔買賣合同糾紛的貨款支付責任?
合伙人是需要承擔買賣合同糾紛的貨款支付責任,因為各個合伙人對于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發(fā)生了個體工商戶合伙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訴訟調解仲裁方式解決。合伙糾紛案件需要根據雙方當事人所提交的證據,還有就是案件審理的情況來進行處理。
(一)合伙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各合伙人承擔債務的份額容易確定,合伙人之間爭議不大的,在審理個人合伙對外債務案件時,可以一并確定合伙各方應承擔債務的份額,但在裁判文書中應明確各合伙人之間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如合伙人之間對如何分擔債務爭議較大,將合伙組織對外債務與合伙內部債務糾紛一并處理不利于案件及時審理的,可以分開審理。
(二)償還合伙債務超過了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或者部分合伙人對外承租了全部合伙債務后,在向其他未承擔合伙債務的合伙人行使追償權時,其他合伙人均應列為訴訟當事人。
(三)對合伙經營期間帳目的核實,應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舉證,在受理案件前盡可能要求當事人清算。在訴訟中核實合伙帳目,可采取以下方式:
1、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由各方當事人對所提供帳目單據逐一審核。
2、法院將當事人提供的帳目單據委托審計部門進行審核。
3、當事人自行委托審計機關對帳目進行審核。
法院對當事人自己或者審計機關對帳目的審核結果應進行審查。當事人對審核結果無異議的,可予認定;對審核結果雖有異議,但又提不出相反證據的,對其異議不予支持。
二、自然人之間在合伙合同中約定一方提供資金并收取固定回報的,如何確定其法律關系性質?
共同承擔風險是合伙法律關系成立的必要條件,是合伙法律關系區(qū)別于借款等法律關系的關鍵要素。自然人之間約定共同承擔風險的,應認定為合伙法律關系。自然人之間約定一方提供資金并收取固定回報的,一般應認定為借款法律關系,但雙方通過實際履行行為達成共同承擔風險的合意,變更了合同約定的,仍應認定為合伙法律關系。
目前我們國家對于合伙的債務承擔在這個方面是有非常明確的規(guī)定里面的,因為合伙有企業(yè)和有限責任公司的性質是不一樣的,學習在債務承擔這個方面也是有較大的區(qū)別的,比如說合伙人對于合伙債務是有連帶清償的責任的,也就意味著各個合伙人對于相關的債務都是需要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