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jiān)護人履行的責任書中有什么義務(監(jiān)護人履行監(jiān)護責任詳細情況)
2023-09-06
更新時間:2023-09-06 07:39:14作者:佚名
一、二婚夫妻能否繼承丈夫婚前財產
可以。
一方的婚前財產也是這一方的個人合法財產,再其去世后是可以作為其遺產進行繼承的;而二婚的配偶也是合法的配偶,既然是合法的配偶當然是可以繼承對方的遺產的,自然也就是可以繼承被繼承人的婚前財產的。并且二婚的配偶與被繼承人的子女、父母一樣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根據(jù)《民法典》第1061條的規(guī)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這個權利應當以婚姻關系的存在作為基礎和前提,只要夫妻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即使沒有在一起共同生活,或者同居生活的時間較短,一方死亡,其配偶的繼承權應當依法予以承認。再者,如果能夠認定屬于事實婚姻的,另一方仍然能夠以配偶的身份享有繼承權。
需要注意的是,再婚夫妻在相互繼承遺產時,應當劃清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的區(qū)別,繼承的只能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根據(jù)《民法典》第1063條的規(guī)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該方的夫妻個人財產。因此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再婚夫妻有權繼承對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二、法定繼承人怎么分配遺產
同一順位法定繼承人遺產分配應當均等,特殊情況下可以不均等。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對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做了明確規(guī)定,我們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理解: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jù)民法典的有關規(guī)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yǎng)能力和扶養(yǎng)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yǎng)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民法典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xiàn)。
3、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
(1)繼承人有扶養(yǎng)能力和條件;
(2)不盡扶養(yǎng)義務;
(3)繼承人協(xié)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再婚后,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享有繼承權,繼承開始后,其中一方將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另一方的遺產。但是這種情況僅針對法定繼承而言,如果被繼承人與他人簽訂了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或立有遺囑,則他遺留的財產只能按照協(xié)議或遺囑的內容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