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離婚時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公積金離婚是分個人部分嗎
2024-03-03
更新時間:2024-03-03 07:36:43作者:佚名
一、公積金離婚時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1、若是婚后取得的公積金,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可以要求進行分割。根據最新《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離婚時,按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要是一方在結婚之前取得的公積金,則通常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能作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下列財產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yǎng)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二、如果離婚了,公積金能不能分割呢?
離婚后公積金能不能分,這個要區(qū)分開婚前還是婚后,離婚時分割的只是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公積金。其他的部分的還是歸繳存人所有。
一般在實際情況出現時,對在婚姻存續(xù)期間所獲得的公積金數額轉換成貨幣等其他財產,由享受公積金待遇的一方給付無公積金一方貨幣或其他補償。
如果雙方都有公積金,先計算出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各自公積金賬戶所剩余的資金總額。通過折抵的方法,由金額高的一方給予較低一方差價補償。
在享有公積金一方還在償還房屋貸款時,司法機關不宜直接提取公積金進行分割。而仍應堅持由享有公積金的一方提供其他諸如貨幣補償、房屋共用等方式進行分割公積金份額。不能因這一案件當事人的利益而損害銀行或其他相關人員的合法利益。
作為個人儲蓄、單位資助、專項使用的具有長期儲蓄功能的住房公積金來說,其中一部分就是從個人工資中扣除的,屬于工資的一部分,實際上就是個人平時收入的儲備。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工資收入、福利分房等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此期間所得或者應得的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也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