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交通事故人傷需要墊付么
2023-10-24
更新時間:2023-10-24 12:37:53作者:佚名
一、一個案件退回幾次偵查?
一個案件退回兩次偵查。
1、刑事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兩次為限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3、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4、檢察人員發(fā)現(xiàn)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二、退回補充偵查有哪些?
退回補充偵查有以下幾種情形,具體分為兩類:
一類是實體性事由,一類是程序性事由:
1、退回補充偵查的實體性內容是彌補偵查機關(部門)沒有完成偵查階段的任務。
結合辦案實際,實體性內容主要有:
(1)主要犯罪事實不清、主要證據(jù)之間存在矛盾的;
(2)犯罪構成要件欠缺的;
(3)主要情節(jié)未予查實的;
(4)遺漏重要犯罪事實及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對定罪量刑有重要意義的事實尚未查清的。
2、程序性事由
將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fā)現(xiàn)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搜集證據(jù)或有其他程序違法或不完備的地方納入退回補充偵查范疇,是有法律依據(jù)的,也是切實可行的。這里偵查程序違法或不完備應理解為“偵查中嚴重違反訴訟程序的”,具體可有兩種情況:
①嚴重侵犯訴訟參與人的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如對犯罪嫌疑人刑訊逼供;
②主要證據(jù)的搜集嚴重違法,導致證據(jù)證明能力存在缺陷難以采信,如以引誘、欺騙等方法向有關證人搜集證據(jù)。
檢察院在審查公安機關移交上來的刑事案件之后,若是發(fā)現(xiàn)證據(jù)不足,那么可以將刑事案件退回給之前的公安機關偵查,當然也有可能由檢察院自己補充偵查。根據(jù)規(guī)定,補充偵查的期限是一個月,且補充偵查的次數(shù)以兩次為限。
在我們現(xiàn)實生活當中,涉及到補充偵查方面的一些事情,可能大家并不是特別了解,這主要就是因為是屬于人民檢察院在處理刑事類型案件所采取的一種措施,可以將相關證據(jù)不足的案件退回給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但是對于退回補充偵查次數(shù)是不能夠超過兩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