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論文)
2024-02-09
更新時間:2024-02-09 22:42:39作者:未知
子女買房,父母出資,在父母能提供借款證據(jù)的情況下,法院會認定為是借款。這是我的觀點,也是法院的主流觀點。至于很多當事人找到我會說其他律師給出答案只能算贈與,我只能呵呵,其他不好說什么。當事人能咨詢到的律師也不都是專業(yè)辦理婚姻案件的律師。
其他不多說,我們用判例說明一切。這個判例只是其中一個,是2021年4月份杭州一家法院的判決,相信這個案件可以高度還原很多類似案件,法院觀點寫的清晰明了,大家可以仔細看一下本文法院觀點部分。
【原告訴求】
1、被告小明 歸還原告借款 300000 元,并依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承擔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歸還所有款項之日止的利息損失;
2、被告小紅對被告大明應承擔的義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事實與理由】
原告系被告小明父親,被告小紅系被告小明妻子。2020年8月份,兩被告因買房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原告分別于同年8月26日向被告小紅支付寶轉賬100000元,8月27日向被告小紅銀行轉賬100000元、支付寶轉賬60000元及微信轉賬40000元,上述款項共計 300000元。同年9月8日,被告小明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載明借到原告款項 300000 元,用于購
買蕭山 某處房產(chǎn)用。原告認為,兩被告系夫妻關系,被告借款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兩被告應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原被告小明辯稱】
對原告起訴的事實無異議,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但目前缺乏償還能力。
【被告小紅辯稱】
原告起訴提供的借條系被告小明在打算和被告小紅離婚前為分得更多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目的單方向原告出具,被告小紅既沒有在借條上簽名也沒有追認案涉300000元系共同借款,而原告在起訴之前也從未提及其支付兩被告婚后購買房屋的元系共同借款,而原告在起訴之前也從未提及其支付兩被告婚后購買房屋的300000元款項屬于兩被告的借款,也沒有提及該款項將來需要兩被告共同歸還。
所以,原告主張的該300000元借款違背300000元借款違背 “共債共簽”原則,并不屬于被告小紅的夫妻共同債務。
【原告提供的證據(jù)】
1、支付寶轉賬電子回單、銀行轉賬憑證及微信轉賬憑證,證明原告向被告小紅轉賬300000元;
2、借條1份,證明被告小明向原告出具借款300000元的借條;
3、結婚證,證明兩被告系夫妻關系;4.戶口本,證明原告與被告小明系父子關系。
【法院觀點】
根據(jù)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和當事人庭審陳述,可以認定原告向被告小紅轉賬的300000元系用于小明和小紅夫妻二人購買房屋。
關于該案涉300000元性質問題,法院認為:
首先,原告主張原、被告之間系借貸關系,對此原告提供了轉賬憑證及被告小明出具的借條,被告小紅雖辯稱該300000元系贈與款,但其并未提供原告具有贈與意思表示的相關證據(jù)。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贈與事實“排除合理懷疑”的認定標準明顯高于一般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證明標準,所以在被告小紅無贈與事實證據(jù)的情況下,原告對借貸關系成立的舉證證明責任已經(jīng)完成,被告小紅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在當前高房價背景下,父母對子女在購房時予以資助雖然系常態(tài),但父母在子女成年后并無繼續(xù)提供供養(yǎng)的義務,子女并不能將父母的幫助視為理所當然,故在父母未對出資明確表示系贈與的情況下,應視為對子女以幫助為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綜上,原、被告之間屬于民間借貸關系,借貸關系合法有效,案涉300000元款項性質系借款而非贈與款。
因本案借款事實發(fā)生在兩被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借款用途為兩被告婚后購房支付首付款,確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應屬于兩被告的夫妻共同債務,依法應由兩被告共同償還。
因雙方未約定借款期限,原告可以隨時向被告主張還款權利,現(xiàn)兩被告未及時履行還款義務,已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院判決】
小明、小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返還潘某1借款300000元,并賠償該款自2021年2月7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2021年1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