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糾紛涉及違法項目法院會處理嗎?
2024-01-25
更新時間:2024-01-25 15:10:12作者:佚名
在征收活動中,農村和城市的情況是很不一樣的。
在城市里,居民委員會基本平時就沒什么權力,到了征收時更是不怎么發(fā)揮。
然而在廣大農村地區(qū),村民委員會可就是“權力”巨大了。
足可見,村民委員會在實踐中是有著巨大能量和影響力的。
那么,對于集體土地的征收與補償,村委會究竟能有什么權力呢?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明確規(guī)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
這告訴我們兩點,
其一,村委會不是行政機關、一級政府,而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我國最低一級政府是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
據(jù)此,村委會沒有嚴格意義上的“權力”(power)。
其二,看字兒就看出來了——民主。
也可以解讀為公開、透明、商量著辦等等老百姓易于理解的說辭。
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yè),調解民間糾紛,協(xié)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據(jù)此來看,它確實沒什么權力可言。
所謂權力,可以簡單的理解為如果你不照著它說的辦,它就可以逼迫你去服從。
村委會顯然沒有這個本事。
在明律師下面用最簡單明了的表述來告訴廣大被征收人中的農民兄弟們,村委會到底在征收中(含涉及相關權益事項)有什么“權力”!
其一,它有沒有批準征地、啟動征地的權力?
答:沒有。
依據(jù)是《土地管理法》,農民兄弟們沒必要去查實,直接記結論即可。
其二,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
《土地管理法》第65條規(guī)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具體情形包括(一)為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yè)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guī)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據(jù)此,為了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權利濫用,損害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必須在嚴格的程序下進行,即必須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并由原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村委會只可能是執(zhí)行者,而并不掌握最重要的決定權。
其三,村委會可以依法成為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的拆遷人。
依據(jù)《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之規(guī)定,因農村建設占用集體土地拆遷房屋時,村委會可以作為拆遷人成為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用地單位。
但拆遷許可證或相關批準文件仍需依法向區(qū)、縣國土房管局進行申請。
其四,在騰退拆遷、協(xié)議拆遷項目中,村委會往往會以騰退人的身份出現(xiàn)。
但這類程序本身就缺乏法律依據(jù),故這類騰退中村委會也只能是與被騰退人(村民)進行協(xié)商、談判,而不具有任何強制拆除房屋、強制搬遷的權力。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4條規(guī)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據(jù)此,在征地補償費由村委會到村民手中這一關鍵環(huán)節(jié)中,村委會那3-7人根本無權直接進行決定,而必須將此事交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所組成的村民會議進行討論決定。
第27條規(guī)定,村民會議的決定不得有侵犯村民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違反此規(guī)定的,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該條規(guī)定給了村民以不服村民會議決議的救濟途徑。
本法第30條規(guī)定了村務公開制度,即關于征地補償費用的使用、分配等事項及實施情況,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接受村民的監(jiān)督。
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需要補充的是,如果上述有關政府或主管部門拒絕履行法定的責令改正、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等職責,村民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實踐中,上級政府往往會以信件訪問答復的事項不可訴為由進行應對,而實際上村民的訴求性質根本不是信件訪問,而是要求政府履行一定的行政職責。
這樣仍然可以起訴政府的信件訪問答復行為屬于行政不作為,從而令政府試圖阻止案件進入司法程序的小心思最終落空。
另外,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村務檔案。
其內容就包括征地補償費使用及分配方案等。
對此,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青年律師陳麗芳指出,村民委員會在土地征收、房屋拆遷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確不容小覷。
相反,它大部分的都是法定的職責、義務,而極少有真正意義上的權力。
實踐中村民總感覺村委會有很大權力,部分原因是由于上級政府的權力下放導致的村委會被賦予了很多“權力”,這是與法律規(guī)定不相符合的。
當村民對相關事項提出質疑時,村民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有義務作出耐心、細致的解答,并告知村民尋求進一步救濟的渠道。
一言以蔽之,村委會應該和村民是一頭的,是由村民選舉,替村民賣命的組織,而絕不能蛻化為剝削、侵害村民合法財產權益的蛀蟲。
實踐中那些貪贓枉法之徒,最終都受到了法律的嚴厲制裁與懲處。
因此,善良的農民朋友們完全沒必要畏懼村委會干部的“權威”,而應當挺直腰桿、理直氣壯地在征收中主張自己的權利,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