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尚未落實百畝麥田被推平,誰來賠償農民的損失
2024-03-12
更新時間:2024-03-12 20:11:56作者:佚名
王先生和李先生是鄰居,在農村拆遷過程中,王先生家里因有兩個男孩,已滿18歲依舊和父母居住生活,可分配800平的安置房;但李先生家是兩個女兒,也已滿18歲,同樣和父母共同生活,卻只能分配550平的安置房。
為什么女孩不能和男孩取得同樣面積的安置房?村里給出的解釋是:安置房按照宅基地分配,依據該村村規(guī),宅基地歷來是只向滿足分戶條件的男孩發(fā)放的,王先生家兩個男孩,考慮以后結婚生活,一人可得400平安置房;而李先生家兩個女孩,根據村規(guī),不能分配宅基地,且女孩未來會嫁人,適當為王先生女孩安排安置房550平。
在農村房屋拆遷過程中,女孩被不公平對待現象時有出現,那么村集體是否可以以女孩要出嫁或者依據村規(guī)女孩不能分配宅基地為由,壓縮女孩分配安置房面積呢?
即明拆遷律師再次告訴大家:這是絕對不行的,理由如下。
女孩也可申請分配宅基地建房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農村宅基地是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只要是農村集體組織成員,滿足分戶條件,需另行建房居住,均可以申請宅基地建造房屋。
法條對申請宅基地的主體僅限制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而并沒有做男女的區(qū)分。
然而李先生所在村集體卻以村規(guī)為由,認為女孩不能分配宅基地,從而減少為李先生兩女兒分安置房的面積,這是嚴重違反《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guī)定的,是對女孩合法權益的侵犯。
法律規(guī)定,不得侵害婦女征地補償的權利
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可見,婦女和男子同樣享有宅基使用權,婦女也可和男子同樣享受集體經濟組織中各項權益。
村規(guī)民俗不能超越法律,女孩應與男孩同等享受補償安置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村民自治章程、村規(guī)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我國《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均明確規(guī)定了男女平等的條款,李先生所在村莊村規(guī)顯然是與憲法和相關法律相抵觸的,該村規(guī)顯然是違法的,該村規(guī)是不具備任何法律率效力的。
綜上,李先生的兩個女兒應當同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樣享有同樣的安置房面積,不能僅僅以婦女的身份而否認或減少其應當享有的安置房面積,這是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
即明拆遷律師建議,如果咱們農村婦女在征地拆遷過程中,遭受了不平等的待遇,應當及時走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