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fā)商“高價”征地的背后你了解嗎,農民是不是真的賺了?
2024-05-30
更新時間:2024-05-30 23:58:33作者:佚名
在征收土地的過程中,“兩公告一登記”是為廣大被征地農民所津津樂道的重要程序。
然而說歸說,真到了實踐中,究竟該如何“兩公告一登記”才是合法、正確的,很多被征收人就不那么清楚明白了。
尤其是這其中的征地補償登記程序,究竟是處于一個什么樣的位置呢?又會對接下來的征收補償產生何種影響呢?本文,在明律師為您解析這些問題。
根據《征收土地公告辦法》之規(guī)定,“兩公告一登記”應當這樣進行:
第一步: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征收土地公告,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征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yè)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在明律師解讀:“兩公告”的第一個公告即為征收土地公告,一般習慣稱為征地公告。
其中的第(四)項公告內容就是關于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信息的。
因此,從簡單的邏輯上我們就可以得出結論,若要實施補償登記程序,就必須要先發(fā)布征地公告。
沒有征地公告,就談不上補償登記。
第二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xù)。
如未能如期辦理的,其補償內容以有關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在明律師解讀:“一登記”的準確位置,在“兩公告”的中間。
實踐中,一些地方存在順序紊亂的現象,尤其是在沒有見到任何公告的情況下就要求村民去排隊登記,這就叫做程序違法。
需要指出的是,征地補償登記的作用在于對具體的被征收人的補償土地面積、位置、地類、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等信息進行“二次確認”,即在政府已經依法確認完畢的基礎上,再進行一遍確認。
那么政府是何時完成第一次確認的呢?這就要回溯到征地項目報批前的“告知、確認、聽證”程序中了。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和《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之規(guī)定,在擬征地公告發(fā)布后,當地國土資源部門就應當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需要指出的是,前述《通知》中規(guī)定,征地報批前履行了告知、確認和聽證程序并完成土地權屬、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確認以及補償登記的,可在征地報批的同時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兩公告可同步進行。
換言之,“兩公告一登記”中的“一登記”是可以依規(guī)前提的。
但必須明確的是,這只能適用于征地報批前手續(xù)嚴格、規(guī)范的情形下。
實踐中相當一些地方根本沒有報批前手續(xù),農民知道要征地就是從征地公告貼出來開始的。
此時,“兩公告一登記”就絕對不允許再打折扣,必須嚴格落實。
第三步: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這一公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的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農業(yè)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至此,“兩公告一登記”的全部程序就呈現出來了。
《征收土地公告辦法》還規(guī)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對征收土地公告內容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內容的查詢或者實施中問題的舉報,接受社會監(jiān)督。
未依法進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xù)。
未依法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收人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xù)。
對此,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青年律師陳麗芳指出,實踐中一些被征收人會抱怨地方上根本做不到什么“兩公告一登記”,房屋、土地就已經到了面臨強拆、強征的地步了。
這種情況顯然是違法的,將會為被征收人在應對“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強制執(zhí)行決定”等強拆威脅時提供重要的事實依據。
但被征收人也不宜坐等強拆的來襲,而應當積極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方式來爭取盡早獲取相關公告信息,以便更有針對性的開展維權行動,更加精準、到位的捕捉征收方的違法點,為自己獲取公平、合理的補償增添砝碼。
無論如何,大家都要牢記,“兩公告一登記”對于征收中的政府而言,是一道必答題。
或者批前+批后(這一模式將有望隨著《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的通過而成為明文的法定程序,廣大被征收人可以著重加以理解),或者集中在批后進行,反正一個都不能少。
而針對其所發(fā)起的法律步驟,才是被征收人提升補償結果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