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xié)議財產(chǎn)內(nèi)容的無效的條件情形有哪些?
2023-08-19
更新時間:2023-08-19 05:06:26作者:佚名
金子肯定是算財產(chǎn)的。但具體怎樣分割可以分以下幾種情形討論:
夫妻一方為另一方購買的金銀首飾,一般情況下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應(yīng)限定為價值較小、人身屬性較強的生活用品,而價值較大的金銀首飾往往不在其列。
根據(jù)《民法典》第1063條規(guī)定,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為夫妻一方的財產(chǎn)。
然而,法律并未明確列舉哪些屬于“夫妻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導(dǎo)致實踐中存在認定界限模糊的問題,尤其是價值較大的個人專用生活用品。
關(guān)于金銀首飾,離婚時,夫妻一方通常會以自己長期佩戴該首飾,或該首飾系作為禮物為自己購買為由,主張該金銀首飾屬于《民法典》規(guī)定的“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范疇,系個人財產(chǎn)。然而,司法實踐中,該主張被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較小。
如何理解“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除需考慮個人專用性外,還要考慮生活專用性。個人專用性,即僅供男方或女方一人使用;生活專用性,即為日常生活、工作所需購買,如個人使用的書籍、衣服等。
用夫妻共同財產(chǎn)購買的價值較大的金銀首飾,雖然很可能只有夫妻一方使用(如耳環(huán)、女性用戒指、項鏈等),但也往往具備投資價值,是夫妻共同商議購買的結(jié)果。
另外,從立法本意角度來看,法律特別就“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加以規(guī)定,其原因在于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對另一方來說一般沒有使用價值,作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進行分割的意義不大。
倘若僅僅以“夫妻一方專用”作為個人財產(chǎn)的衡量標準,一旦夫妻一方擁有價值較大的金銀首飾,在離婚財產(chǎn)分割時被認定為個人財產(chǎn),對另一方勢必會不公平。故,在認定“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時,應(yīng)限定為價值較小、人身屬性較強的生活用品,而價值較大的金銀首飾往往不在其列。
故而,婚后夫妻共同購買的金銀首飾應(yīng)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離婚時應(yīng)按照夫妻共同財產(chǎn)進行分割。
所以如果雙方在婚姻存續(xù)期間有購買金子,而且是以投資理財?shù)姆绞饺ベ徺I的,那這個金子肯定算是夫妻的共同財產(chǎn),而且是在雙方離婚時需要進行分割的,但如果這個金子是屬于首飾類型,而且是在婚姻中以一方的專屬生活用品出現(xiàn)的,那么就不會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