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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5
更新時間:2024-01-25 19:19:57作者:未知
李某華受賄一審刑事判決書
根據(jù)2023年12月底公布的一份“李某華受賄一審刑事判決書“,曾擔任國網(wǎng)湖北省電力有限公司武漢供電公司班長的李某華,在5年時間里受賄689.7萬元,其中青島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地區(qū)區(qū)域經(jīng)理邢某就送了185萬元。來看詳情——
湖北省荊門市掇刀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7月至2022年10月間,被告人李某華先后擔任國網(wǎng)湖北省電力有限公司武漢供電公司(以下簡稱武漢供電公司)漢口客戶服務中心采集運維班班長、裝表接電一班班長、計量線損及資產(chǎn)管理班班長。
圖為武漢市供電局 圖片來自網(wǎng)絡
期間,李某華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在武漢供電公司相關項目的招投標過程中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人民幣6897000元。具體分述如下:
一、收受時任青島XX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XX公司)武漢地區(qū)區(qū)域經(jīng)理邢某所送人民幣185萬元。
2017年7月的一天,邢某請李某華在武漢供電公司2017年第二批供電配套項目協(xié)議庫存招投標采購99標段項目的招投標工作中,找武漢供電公司相關領導對青島XX公司給予關照,并承諾事后對李某華表示感謝。李某華答應后,請時任武漢供電公司人力資源部主任戴某幫忙向武漢供電公司物資部主任房某打招呼,戴某答應并轉托房某。后李某華前往房某辦公室說明請托事項??紤]到李某華是武漢供電公司老員工及戴某的請托,房某利用其身為武漢供電公司物資部主任負責項目招投標工作的職務便利,向評標專家組長章某打招呼,使青島XX公司順利中標。
2017年8月,邢某與李某華商定,邢某按中標價格的10%付給李某華185萬元的好處費,但青島XX公司為上市公司,限于財物管理制度等原因無法向李某華支付現(xiàn)金。因此,邢某提出將中標項目內(nèi)的采集器安裝調(diào)試工程交給李某華找施工隊施工,并按照市場價格測算,每臺采集器施工單價定為560元,其中預留100元的利潤作為李某華好處費,總工程量18500臺,李某華可以借此獲得185萬元的好處費。
李某華最終共獲利3607160元。其中185萬元系邢某事前承諾送給李某華的好處費,剩余1757160元系李某華壓縮施工單價而賺錢的工程利潤。事后,李某華將獲得的3607160元部分用于家庭開支,部分存入自己及親屬銀行賬戶,其中某公司實際控制人謝某所送的200萬元經(jīng)謝某多次催要,李某華于2022年8月30日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退還給了謝某。
二、收受時任中山市XX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山XX公司)、廣東XX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XX公司)總經(jīng)理孫某、高級銷售經(jīng)理田某1所送人民幣共計5047000元。
為了感謝李某華幫助中山XX公司順利中標武漢供電公司2019年(第一批)新建住宅供電工程物資招投標分隔式低壓開關柜項目,按照事前約定,孫某于2019年8月在武漢一家咖啡店內(nèi)送給李某華60萬元現(xiàn)金;孫某、田某1于2020年10月在上述咖啡店內(nèi)送給李某華45萬元現(xiàn)金;田某1于2020年12月在上述咖啡店內(nèi)送給李某華21萬元現(xiàn)金。李某華以上三次共計獲取好處費126萬元。
為感謝李某華幫助廣東XX公司順利中標武漢供電公司2020年新建住宅配套供電工程物資招標10kv干式變壓器項目,按照事前約定,田某1分別于2021年1月29日,在廣州保利洲際酒店路邊送給李某華105萬元現(xiàn)金;于2022年5月24日,在前述咖啡店內(nèi)送給李某華34萬元現(xiàn)金。李某華以上兩次共計獲取好處費139萬元。
為感謝李某華幫助廣東XX公司順利中標武漢供電公司2022年新建住宅配套供電工程物資招標10kv室內(nèi)環(huán)網(wǎng)柜項目,按照事前約定,田某1分別安排人員于2022年9月8日,通過寧波劍潤機電有限公司對公賬戶向李某華控制的武漢金海港廣告公司的對公賬戶轉賬1797000元;于2022年10月在前述咖啡店內(nèi)送給李某華60萬元現(xiàn)金。李某華以上兩次共計獲取好處費2397000元。
圖為國網(wǎng)武漢供電公司員工工作畫面
李某華通過現(xiàn)金及轉賬方式,收受孫某、田某1所送好處費5047000元。事后,李某華將收受的5047000元部分用于家庭開支,部分存入自己及親屬銀行賬戶。
2022年7月22日,被告人李某華主動向武漢供電公司紀委交代了與邢某之間的經(jīng)濟問題。2023年3月17日,荊門市掇刀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調(diào)查組工作人員與湖北省電力有限公司紀委人員前往武漢供電公司漢口客服中心,經(jīng)湖北省電力有限公司紀委人員電話通知,李某華主動前來并被移交給荊門市掇刀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工作人員。隨后,李某華被帶至荊門市反腐倡廉教育基地接受調(diào)查。案發(fā)后,荊門市掇刀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已向謝某追回李某華退給謝某的200萬元違法違紀款,且李某華的家屬已代為向荊門市掇刀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退清其他全部違法違紀款,其中涉案的違法所得6897000元已全部退清。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在國網(wǎng)湖北省電力有限公司武漢供電公司相關項目的招投標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6897000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華在尚未受到調(diào)查談話、訊問前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華已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華自愿認罪,并愿意接受處罰,故對其可以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被告人李某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已繳納)。對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某華違法所得人民幣6897000元予以追繳。
編輯|盧祥勇 杜波
校對|何小桃
封面圖來源:每經(jīng)記者 蘭素英 攝
每日經(jīng)濟新聞綜合自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