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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輕罪前科“攔住”的人生 輕罪前科能否抹去

更新時間:2023-12-03 19:21:47作者:佚名

被輕罪前科“攔住”的人生 輕罪前科能否抹去

登上視頻節(jié)目之后,于洋受到了許多罵聲,他說自己早有心理準備,“我不是想抱怨,抱怨也沒有用,只是想用我的故事去提醒別人一下?!?br/>

2023年11月9日,于洋接受一檔網絡節(jié)目訪談,面對鏡頭,他拋出了一個問題:“現在的犯罪成本到底有多高?”——不能考公等等只是最基本的,工作機會的限制,才是最直接和顯見的代價。

以于洋的經驗,因為在9年前被判處過10個月有期徒刑的輕罪,無法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他不能從事正規(guī)的外賣、快遞、保安等行業(yè),身患糖尿病的他也干不了工地上的重活,只能靠接一些管理松點的崗位以及擺攤賣棉襪度日。即使如此,相比于同崗位的其他人,于洋獲得的收入也更低,同事們一個月到手八九千元,而他的實際收入只在4千元左右,“你說我心里能不難受?”


▲于洋參加訪談節(jié)目吐露心聲

第13屆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律師協會會長肖勝方早就注意到了這個問題。2021、2022年,他曾兩次提交《關于我國刑法增設成年人犯輕罪之前科消滅制度的議案》,在該議案中,“前科報告制度致使犯罪人就業(yè)困難”被加粗標黑。肖勝方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歷年工作報告,最高人民法院近五年年均被判處刑罰的犯罪人高達120萬人,如果數量如此龐大的人群無法正常融入社會,“這無疑對我國和諧社會建設產生阻滯作用。”

窘迫:

“一年被辭退十幾次”

前科人員就業(yè)有多難?于洋舉了自己近一年的經歷做例子,今年8月2日:他前往北京面試某買菜平臺的工作,花700元租電動車,因為有犯罪記錄被拒絕;9月1日,他又前往某食品廠從事小時工,干了一天之后被領導辭退,正常160元的日薪,于洋只收到100元。

被辭退、被拒絕,于洋說自己已經習慣了,“我一年被辭退十幾次?!痹谒磥?,公眾普遍對犯罪記錄可能造成的影響認知有限,除了保安、教師、公務員這些有明確規(guī)定前科人員不得從事的工作外,實際上,絕大多數普通工作都不接受有過犯罪記錄的人,“只要企業(yè)做背調,一定能查出來。”

作為資深“北漂”,于洋對北京的就業(yè)市場很熟悉。2007年初中畢業(yè)后,他從東北老家前往北京務工,那時擺在面前的選擇和機會很多,比如中日友好醫(yī)院的保安,就是和于洋一樣的打工者們眼中的香餑餑,“2012年那會兒,一個月有3000塊錢,還有伙食補助?!?/p>

但有前科以后,一切都發(fā)生了變化。出獄后的前兩年,雖然底薪收入不高,但于洋還能找到其他賺錢門路,那時外賣、同城配送正在快速增長,直到2017年左右,這些行業(yè)也開始收緊用人標準,“無犯罪記錄證明”成為擋在他面前的一道坎。

2019年,再次回到北京務工的時候,于洋聽說中日友好醫(yī)院的保安工資漲到了4000元,每個月的餐補也漲到了800元,但這份工作和他已經沒了關系,他可以選擇的只有個別管理比較松的保安崗位,月薪2500元,每天餐補8元。

于洋這些年做過很多努力,他去過海南、山東、廣東、浙江、上海,發(fā)現無論在哪,對無犯罪記錄證明的要求都一樣嚴。他也試過去工地、當群演,但因為罹患糖尿病,工地上的重體力活他干不了,而當群演也只能從事最底層,一天100元不包吃住的那一類,那些待遇稍好一些的劇組,都要求群演持有演員證,而演員證則需要無犯罪記錄證明。

擺在于洋面前的路還有兩條,自己做些小生意謀生,又或者找個體戶老板打零工。前一條路,于洋嘗試過,但失敗了,還折損了家里給他的幾萬塊錢創(chuàng)業(yè)錢。至于后一條路,于洋摸索了很久,在最近終于迎來轉機,一位個體戶老板愿意給他工作機會,讓于洋暫時有了穩(wěn)定的收入。

犯罪:

改變人生的100元

對于自己的犯罪事實,于洋并不避諱。那是2014年,于洋和一個朋友組織十數人進行獻血,并從獻血的營養(yǎng)補助費中抽取介紹費。

《新京報》曾經報道過這個案件,在當時的報道中,在法庭上于洋供認自己知道獻血有營養(yǎng)補助費,覺得有利可圖。2014年6月,于洋失業(yè)之后,得知某社區(qū)準備組織義務獻血,遂與“社區(qū)管事兒”的商議,他組織想獻血的人,對方將補助的錢給他。對方表示獻血者要本人持獻血證、簽字才能把錢領走,需要十六七個人,于洋答應了。


▲《新京報》對該案的報道

此后,于洋開始找獻血者,并和朋友商量如果社區(qū)把補助款都給了獻血者,他們怎么把錢拿回來以及如何分賬——這次義務獻血的補助費是每名獻血者500元,獻血后,于洋拿50元,剩下的由介紹人抽成,最后到獻血者手里只有二三百元。公訴機關認為,應以非法組織賣血罪追究于洋等人的刑事責任。

于洋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彼時他并沒意識到自己的行為觸犯了法律,“就掙了一人50塊錢,一共100塊錢就被抓了?!痹谒磥?,自己是通過正規(guī)的社區(qū)、采血機構進行獻血,直到上了法庭,于洋才明白問題出在抽取介紹費這個環(huán)節(jié),“我當時不知道,但是無知不代表無罪,我犯罪了我認,承擔我應該承擔的后果?!?/p>

而他沒有想過,10個月的有期徒刑僅僅是“贖罪”的開端,刑期結束之后,犯罪前科帶來的影響逐步顯現,于洋失去了很多正常就業(yè)的機會。


▲于洋治療糖尿病的藥物

在接受網絡節(jié)目訪談以后,于洋收到了很多留言,有網友稱自己沒有犯罪記錄,一個月也只能賺到3500元左右,并以此駁斥于洋“矯情”。對于這些言論,于洋曾經試過逐一回應:“他們的3500,是在老家或者三線、四線城市,是他們選擇了3500,他們還有機會去爭6000、7000、8000,3500是他們的底線,但3500是我在北京不管怎么努力也只能達到的上限,這就是區(qū)別。”

警醒:

伴隨一生的代價

節(jié)目上,于洋沒有對自己的容貌、聲音進行任何遮蓋、處理,直面鏡頭,坦白了自己犯過的罪,也介紹了自己有前科后的生活。于洋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實際上,節(jié)目組方面曾經多次向他建議最好打碼等,都被他拒絕了,“就求一個真實,罵我就罵我?!?/p>

視頻節(jié)目中,于洋將講述的核心放在犯罪成本上,他說希望通過自己的故事警醒更多的人,不要觸犯法律的紅線,“我感覺我去勸人別犯罪,可能比警察勸更有效果一點?!?br/>

作為前科人員,他理解公眾和用人單位的“偏見”,“你會讓一個罪犯給你送外賣、送快遞嗎?你家大門口的保安有前科你會有安全感嗎?”但另一方面,他希望社會能給前科人員中那些希望改過自新的人一個機會。

于洋的故事和經歷,并不是孤例。202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舉辦披露了一組數據:2013年至2022年,全國殺人、綁架搶劫等嚴重暴力犯罪下降逾三成,2021年法院判處的刑事案件中,近85%以上為三年以下刑期的輕刑案件。有媒體將這組數據解讀為中國“輕罪時代”來臨。

針對我國的犯罪形勢,肖勝方指出,如今,我國具有犯罪前科的人群龐大,但其中大多數人犯罪的主觀惡性并不明顯,多數為過失犯罪或較輕的經濟犯罪。

肖勝方認為,雖然上述輕罪犯罪人的社會危害性不大,但他們在回歸社會后都會被打上“罪犯”的烙印,“犯罪前科將會伴隨他們一生?!?/p>

專家:

應考慮構建輕罪前科消滅制度

輕罪與重罪,該如何界定?在最高人民檢察院主辦的《檢察日報》2022年11月2日刊登的《輕罪治理與司法路徑選擇》一文中指出,雖然我國刑法沒有關于重罪和輕罪的概念和區(qū)分,但在刑法中存在“犯罪較輕的”和“處刑較輕的”、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規(guī)定,可以作為我國輕罪案件劃分的考量因素。我國學界和司法實務界普遍將三年有期徒刑作為輕罪與重罪的分水嶺。

肖勝方介紹稱,現行《刑法》在1979年通過時是“重罪入刑”,但隨著刑法修正案的不斷增加,打擊輕罪的范圍不斷擴大,刑法條文也不斷地增加新的罪名。

在他看來,公民一旦具有犯罪前科,不管是犯重罪還是輕罪,曾經犯罪的標簽將伴隨犯罪人的終身,對其往后的求職、事業(yè)乃至家庭生活都會產生巨大的影響。

肖勝方接到過不少與犯罪前科相關的生存困難的群眾求助,比如一名來自河北某市的群眾稱,自己曾因觸犯刑法被法院判處一年有期徒刑,緩刑二年的刑罰,回歸社會后,在求職過程中屢屢被拒之門外,家庭生活窘迫。

還有一名群眾給肖勝方寫信求助,說自己曾因容留賣淫罪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在刑滿釋放回到家鄉(xiāng)時,等待她的是父老鄉(xiāng)親的冷眼,甚至連兒女往后的入戶、就讀、就業(yè)等生活都因為她的前科記錄而受到影響。肖勝方告訴紅星新聞記者,自從提交相關議案以后,自己經常收到類似的求助信,每次閱讀這些信,他都感覺心情沉重。

肖勝方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歷年工作報告,最高人民法院近五年年均被判處刑罰的犯罪人高達120萬人。他認為,數量如此龐大的人群無法正常融入社會,“這無疑對我國和諧社會建設產生阻滯作用。”他也因此強調,刑罰應該注重懲罰和教育相結合,懲罰的目的是使違法者改造為好人,而不是將其推向社會的對立面。

針對這一問題,作為第13屆全國人大代表,肖勝方兩度提交《關于我國刑法增設成年人犯輕罪之前科消滅制度的議案》。在他看來,前科消滅制度有利于預防犯罪,“如果輕罪犯罪前科能被消失,則意味著這些人回歸社會后不會再被社會孤立、拋棄,他們不會再因為具有犯罪前科而找不到工作,受到歧視。這類人群會將犯罪前科的消滅視為社會給他們的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絕大多數人都會抱著感激之心來回饋社會,而不是報復社會,這對于社會的發(fā)展和穩(wěn)定也十分有利?!?/p>

紅星新聞記者留意到,今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主辦的《人民法院報》,刊登了文章《輕罪時代的犯罪治理及其制度供給》,討論如何構建輕罪前科消滅制度。在該文章中,提出了幾點關于構建該制度的具體內容,包括明確其適用對象為三年以下的輕罪犯,但對性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保持“零容忍”;規(guī)定前科消滅的后果,包括免除前科報告義務,前科不再構成加重懲罰的量刑情節(jié),任何企業(yè)、用人單位不得歧視前科消滅后的人或給予不公正對待等。


▲《人民法院報》相關文章

值得注意的是,該文章還提出了前科消滅制度的配套制度建設,要求在應消滅前科產生的“規(guī)范性評價”外,還需消解前科的“非規(guī)范性評價”。優(yōu)化我國的犯罪記錄制度,擴寬我國前科封存,將輕罪成年人犯罪記錄一并納入,減少犯罪記錄被二次傳播、使用的風險等具體措施。

作為長期關注這一話題的法律從業(yè)人士,肖勝方則強調,在構建前科消滅制度的過程中,有三大要件需要注意,首先是所受刑罰須已經執(zhí)行完畢,其次要經過一定的考驗期,且在考驗期內,具有犯罪前科的人需要符合法定條件,“只有經過司法機關的批準,才能消滅其犯罪前科?!?/p>

在采訪的最后,肖勝方呼吁,由于輕罪犯罪人員數量龐大,針對這一人群的相關制度建設,應當引起各方重視及關注,盡快推動落地。

紅星新聞記者 周煒皓

編輯 張尋 責編 任志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