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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5
更新時間:2024-05-15 16:32:45作者:未知
據廣西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報,5月15日,廣西律師馮波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詐騙、幫助偽造證據一案二審宣判,二審判決部分改判了一審判決結果。
紅星新聞記者掌握的二審《刑事判決書》顯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馮波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幫助偽造證據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35萬元。二審改判上訴人馮波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犯幫助偽造證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10萬元。
馮波一審被判有期徒刑十年
馮波的家人稱,雖然二審判決去掉了馮波的涉黑罪名,但他們仍對該判決中其他兩個罪名當庭表示不服,將申訴。
現(xiàn)有證據不足以認定馮波有加入劉強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意愿
廣西律師馮波,因犯詐騙罪、幫助偽造證據罪、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于去年3月被來賓市興賓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據此前檢方指控,馮波是廣西桂林以劉強為首的黑社會集團犯罪活動的“積極參加者”。2022年12月,來賓市興賓區(qū)人民法院對劉強等32人作出一審判決,劉強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數(shù)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但馮波本人辯稱,他非劉強的員工。他的工作,不過是受律師事務所指派,為客戶提供法律服務、擬定合同、參加訴訟等法定工作,依法享有豁免權。馮波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5月15日,馮波案二審宣判。紅星新聞記者掌握的(2023)桂13刑終91號《刑事判決書》顯示,二審法院去掉了馮波一審刑事判決書認定的“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這一罪名。
該《刑事判決書》載明,以劉強為組織、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且已經生效的法律裁判確認,但本案現(xiàn)有證據,不能證實馮波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馮波案二審《刑事判決書》尾頁
來賓中院認為,現(xiàn)有證據不能證實馮波主觀上有加入劉強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意愿。劉強聘請馮波作為桂林北京商會的法律顧問時,法律上并未將高利放貸行為入罪。2011年底劉強等人因高利放貸涉嫌非法經營罪被柳州市公安局立案偵查,后該案件被撤銷,劉強聘請馮波為商會法律顧問,馮波接受劉強聘請擔任商會的法律顧問并未違法。
來賓中院稱,雖然馮波擔任法律顧問后知道劉強收取“砍頭息”的放貸操作方式,也幫助劉強實施了一系列違法行為,但這些行為是基于劉強與馮波之間的委托和被委托的關系而產生,其行為觸犯了刑法,應按照相關罪名進行個罪處罰,但不能因此證實馮波有加入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意愿。
此外,二審法院認為,從馮波的供述來看,其同意擔任桂林北京商會法律顧問的原因是,當時劉強在桂林勢力大,馮波剛取得律師執(zhí)業(yè)證,想利用劉強平臺提升自身知名度和獲得更多業(yè)務??梢?,馮波擔任桂林北京商會法律顧問和參與訴訟代理,是出于律師擴展業(yè)務的需求,不足以認定馮波主觀上有加入劉強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意愿。
被告人沒有接受劉強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和管理
二審《刑事判決書》顯示,來賓中院還認為,法院現(xiàn)有證據不能證實馮波客觀上接受了劉強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和管理。
法院的理由是,馮波不用在商會上班,劉強也沒有為馮波安排相應的辦公場所,馮波不用遵守劉強組織的規(guī)約,也不用做日常工作匯報。劉強組織成員的供述亦證實,馮波在劉強組織中不具備相應的職位和具體層級。
馮波二審被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圖為法槌 資料圖
馮波在劉強組織獲取的利益是法律顧問費和訴訟代理費。雖然在案證據沒有馮波與桂林北京商會的法律顧問聘任合同,但從現(xiàn)有證據看,馮波在劉強組織獲取的是法律顧問費、案件代理費,這些費用沒有超過同期當?shù)匦袠I(yè)標準,馮波也沒有享受劉強組織成員的待遇,未獲得劉強組織的額外獎勵、提成及費用報銷等福利待遇。
此外,馮波未參與劉強與被害人協(xié)商借貸本金、利息及簽署合同、借條等環(huán)節(jié)。劉強、馮波及其他同案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陳述均未證實馮波參與劉強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放貸、追債、打砸以及滋擾等暴力、軟暴力的行為。馮波除了擔任劉強商會的法律顧問外,在其所屬的律師事務所工作期間還代理劉強組織及成員以外的其他訴訟業(yè)務。劉強組織的訴訟業(yè)務也不完全歸屬馮波一人代理。
2012年劉強聘請馮波為桂林北京商會法律顧問后,馮波看了劉強原來的借款合同后即指出合同內容不嚴謹,存在諸多違法違規(guī)條款,便為商會提供借款合同、擔保合同、還款計劃書模板,該文書模板刪除和糾正了原借款合同中明顯的違法違規(guī)內容,其提供的模板內容并不違反當時的法律規(guī)定。至于在還款承諾書中出現(xiàn)個別不合法條款,并不能證實就是馮波所為。
綜上所述,馮波與劉強組織沒有對應的上級,也沒有相應的下屬,主觀上馮波沒有把自己置于劉強黑社會性質組織管控之下的意愿,客觀上也沒有接受劉強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和管理。馮波與劉強組織的關系是基于擔任商會法律顧問的合同關系或法律事務而產生。
二審法院認為,馮波是獨立于劉強組織以外的個體,也并非劉強組織的專屬法律顧問、律師?,F(xiàn)有證據尚不足以證實馮波自愿加入并接受劉強組織的領導和管理,馮波的行為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對馮波及辯護人提出馮波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意見,法院予以采納。
紅星新聞記者 劉木木
編輯郭宇 責編 魏孔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