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私用發(fā)生交通事故賠償 公車私用發(fā)生交通事故如何處理
2023-07-19
更新時間:2023-07-19 16:16:11作者:佚名
公車私用發(fā)生交通事故賠償
私人使用公共汽車是一種相對普遍的現(xiàn)象。邊肖在這里簡單介紹一下如何賠償因私人使用公共汽車造成的交通事故。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49條的規(guī)定,由于某些原因,機動車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如出租、借用等。在這種情況下,發(fā)生了交通事故。如果事故責任屬于機動車,那么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僅在機動車的強制保險范圍內,機動車的使用人應當賠償不足。如果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結果有過錯,那么機動車所有人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但在實踐中,對于公車私用如何賠償,發(fā)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擔賠償責任,并沒有具體的規(guī)定。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勞動者在執(zhí)行單位工作任務時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公車私用并不是員工執(zhí)行工作任務所使用的工作單位的車,但說公車私用單位完全沒有責任是不合理的,因為車是單位的,管理它是單位的職責和責任。因此,私人使用公交車如何承擔交通事故責任,要看實際情況。
首先應用所謂的“外觀理論”,即員工是否使用公車私用是單位內部關系,員工是否使用公車私用對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沒有影響。在實踐中應用這一理論有一個限制,即員工使用公交車進行單位批準的公務活動。無論員工是否超核定范圍使用公交車或者什么,即“私用”有“公用”的表象,那么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都應由用人單位承擔,即適用上述《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
第二種情況,公交車的使用沒有“公共”的樣子,完全是員工私人使用。因此,如果發(fā)生交通事故,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guī)定處理,即職工未經單位許可私自使用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賠償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使用人賠償;單位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有過錯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種情況,員工私自將公交車借給他人發(fā)生交通事故,處理方式與第二種情況類似,也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guī)定處理。用戶在保險公司賠償范圍外進行賠償的,單位還應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
以上是關于私人使用公交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擔賠償責任的相關情況。在實踐中,如何分擔責任比例和賠償多少取決于具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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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車私用肇事單位也要承擔責任嗎
公司不承擔替代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本褪钦f,單位職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單位要替代職員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公車私用,不屬于職務行為,因此公司不應承擔用人單位的替代賠償責任。但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肚謾嘭熑畏ā返谒氖乓?guī)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彪m然是公車私用,但公司作為車輛的管理人,有責任建立健全相關機制,采取預防措施控制公車私用。職員辦私事使用公車,說明公司對車輛管理存在漏洞,主觀上具有過錯,而且管理不善與事故的發(fā)生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故公司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