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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9
更新時間:2023-07-19 20:17:36作者:未知
關于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公布
國務院關于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7號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已經(jīng)2012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9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校車,是指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客車。
接送學生的校車應當按照國家專用校車標準設計制造。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本行政區(qū)域內學生人數(shù)、分布等因素,依法制定和調整學校設置方案,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就讀,降低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教學點的設置和調整,應當充分聽取家長和其他有關方面的意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fā)展城鄉(xiāng)公共交通,合理規(guī)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坐公交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便利。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在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求的農村地區(qū),能夠獲得校車服務。
國家建立多渠道籌集校車資金機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yōu)惠、鼓勵社會捐贈等方式,支持使用校車按規(guī)定接送學生。支持校車服務所需財政資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支持校車服務的稅收優(yōu)惠辦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稅收管理權限制定。
第四條國務院教育、公安、交通、工業(yè)和信息化、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等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的規(guī)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國務院教育、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協(xié)調機制,協(xié)調校車安全管理重大事項,共同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與當?shù)亟?jīng)濟發(fā)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統(tǒng)一領導、組織、協(xié)調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第六條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yè)和信息化、公安、交通等部門,按照保障安全、經(jīng)濟適用的要求,制定并適時修訂校車安全國家標準。
生產校車的企業(yè)應當建立健全產品質量保證體系,確保其生產的校車(含改裝,下同)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出廠或銷售。
第七條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是政府、學校、社會和家庭的共同責任。社會各界應為校車通行提供便利,幫助保障校車通行安全。
第八條縣級和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和舉報網(wǎng)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二章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
第九條學??梢耘鋫湫\嚒R婪ㄔO立的道路客運企業(yè)、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è)以及根據(j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定設立的校車運營企業(yè),可以提供校車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jù)本地區(qū)實際情況,制定管理辦法,組織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jīng)營許可證的個體經(jīng)營者提供校車服務。
第十條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校車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安全注意事項、應急處理和應急救援知識,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
第十一條由校車服務提供者提供校車服務的,學校應當與校車服務提供者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并落實校車運行安全管理措施。
學校應當將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報縣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學校應當對教師、學生及其監(jiān)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學生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技能,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演練。
學生監(jiān)護人應當履行監(jiān)護義務,配合學?;蛘咝\嚪仗峁┱咦龊眯\嚢踩芾砉ぷ?。學生監(jiān)護人應當拒絕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接送學生上下學。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監(jiān)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配合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校車使用許可
第十四條使用校車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取得許可。
取得校車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車輛符合國家校車安全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
(二)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3)有合理可行的校車運營方案,包括行駛路線、行駛時間、停靠站點;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已投保。
第十五條學?;蛘咝\嚪仗峁┱呱暾埿\囋S可證,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條件的證明材料。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答復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答復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shù);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校車標牌應當載明車輛號牌號碼、校車標牌的所有人、駕駛人、行駛路線、行駛時間、停靠站點、許可單位、有效期等事項。
第十七條設有校車標志的車輛應當配備統(tǒng)一的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標志。
校車不載客上路的,不得使用校車標牌、校車燈和停車標志。
第十八條禁止使用無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
第十九條有校車標牌的車輛符合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將校車標牌交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第二十一條校車應當配備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包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應放置在方便的位置,并保證良好的性能和有效的應用。
校車應按規(guī)定配備具有行車記錄功能的衛(wèi)星定位裝置。
第二十二條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做好校車安全維護工作,建立安全維護檔案,確保校車技術狀況良好。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校車應當停運維修,消除安全隱患。
校車應當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維修企業(yè)維修。承辦校車維修業(yè)務的企業(yè)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維修技術規(guī)范維修校車,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對維修后的校車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對質量保證期內的校車維修質量負責。
第四章校車司機
第二十三條校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的駕駛證,有3年以上駕駛經(jīng)驗,年齡在25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二)最近連續(xù)三個記分周期未記滿分的;
(三)沒有造成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四)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記錄,最近一年無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疾病及其他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史,無酗酒和吸毒記錄。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申請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條件的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簽注機動車駕駛證允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
第二十六條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查。
第二十七條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交通規(guī)則和駕駛操作規(guī)范安全文明駕駛。
第五章校車交通安全
第二十八條校車行駛路線應當盡量避開急彎、陡坡、懸崖、積水和危險路段;確屬不可避免的,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yǎng)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對上述危險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志和警示標志。
第二十九條校車經(jīng)過的道路不符合安全條件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當?shù)厝嗣裾畱斀M織有關部門改善道路安全條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條校車接送學生時,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位置設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
搭載學生的校車應當按照批準的路線行駛,但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自然災害、惡劣天氣條件或者影響道路交通的重大交通事故除外。
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校車路線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如遇交通擁堵,交警應指揮引導載有學生的校車先行通行。
校車可以在公交專用道和其他禁止公交車輛通行但允許通行的路段搭載學生。
第三十二條校車學生應當在校車??奎c停車;沒有公共汽車站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臺停車。
或者道路設施管理維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設置校車站點的通告標志、標牌,繪制校車站點標線。
第三十三條校車應當在道路右側停車上下學生,開啟危險警告閃光燈并開啟停車標志。校車在同一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車時,后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候,不得超越。校車在同一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校車停靠車道后和相鄰機動車道的車輛應當停車等候,其他機動車道的車輛應當減速行駛。停放在校車后方的機動車不準鳴喇叭或使用燈光催促校車。
第三十四條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人數(shù),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
并且校車服務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車駕駛人超載或者超速校車。
第三十五條在高速公路上搭載學生的校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的校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
道路安全法律、法規(guī)或者道路限速標志、標線規(guī)定最高時速低于前款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搭載學生的校車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有冰雪的道路、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
第三十六條交通警察可以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將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校車放行,待校車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后,再對校車駕駛人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運行的監(jiān)督檢查,依法查處校車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定期將校車駕駛人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所屬單位和教育行政部門。
第六章校車乘車安全
第三十八條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看護人員看護隨校車乘車的學生。校車服務提供者為學校提供校車服務的,雙方可以約定由學校指定隨車人員。
并且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對隨車看護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隨車看護人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
第三十九條汽車護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學生上下公交車時,引導、指揮其下公交車,維持上下公交車秩序;
(2)發(fā)現(xiàn)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飲酒、醉酒后駕駛,或者出現(xiàn)嚴重身體不適、校車超員等情況,停止校車運行。;
(3)清點車上學生人數(shù),幫助引導學生安全入座并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后,發(fā)信號通知駕駛員啟動校車;
(4)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
(5)核實下車學生人數(shù),確認車上所有學生都已下車,我才能下車。
第四十條校車副駕駛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
校車搭載學生過程中,除駕駛員和隨車人員外,禁止任何人乘坐。
第四十一條校車駕駛人在道路上駕駛校車前,應當檢查校車的制動、轉向、外部照明、輪胎、安全門、座椅、安全帶等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路行駛。
校車司機在車上有學生時不準給車輛加油,校車發(fā)動機未熄滅前不準離開駕駛座。
第四十二條校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駕駛員和乘務員應當立即報警并設置警示標志。學生留在校車內有危險的,隨車人員應當將學生疏散至安全區(qū)域,并及時聯(lián)系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和學生監(jiān)護人辦理后續(xù)事宜。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的校車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和產品質量管理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使用拼裝或者報廢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沒收并強制報廢該機動車;對駕駛人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對車主處以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四十五條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拘留,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取得道路運輸經(jīng)營許可證的企業(yè)或者個體經(jīng)營者有前款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除前款規(guī)定的處罰外,情節(jié)嚴重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吊銷其營業(yè)執(zhí)照。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沒收,扣留機動車,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未按照規(guī)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維修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駕駛無校車駕駛資格的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同時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十八條校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以下罰款:
(一)駕駛校車接送學生,未放置校車標牌,未按規(guī)定開啟校車標牌燈,或者未按照批準的路線行駛的;
(二)校車接送學生,未按照規(guī)定在校車??奎c停車的;
(三)校車不搭載學生上道路,使用校車標牌、校車燈和停車標志;
(四)在道路上駕駛校車前,未檢查校車狀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或者駕駛有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的;
(5)校車上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在校車發(fā)動機熄滅前離開駕駛座。
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道路交通管理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從重處罰。
第四十九條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被依法處罰或者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校車駕駛人條件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校車駕駛資格,并簽注機動車駕駛證。第五十條校車載客超過核定人數(shù)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直至消除違法狀態(tài),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校車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扣留車輛的,應當通知有關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接送學生,并在違法狀態(tài)消除后立即返還被扣留的車輛。
第五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規(guī)定,未避讓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200元罰款。
第五十三條未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安排看護人員乘坐校車接送學生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罰款。
乘務員不履行本條例規(guī)定職責的,由學?;蛘咝\嚪仗峁┱哓熈罡恼痪懿桓恼?,予以處罰或者解聘。
第五十四條取得校車許可證的學?;蛘咝\嚪仗峁┱哌`反本條例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銷其校車許可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收回校車標牌。
第五十五條學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除依照本條例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發(fā)生學生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學校的負責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責令其暫停招生。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責任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造成本行政區(qū)域內校車安全重大事故的,對責任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教育、公安、交通、工業(yè)和信息化、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校車發(fā)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guī)劃幼兒園布局,方便兒童就近入園。
進入公園的兒童應由監(jiān)護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因特殊情況不能由監(jiān)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集中接送車輛的,應當使用按照國家專用校車標準設計制造的兒童專用校車,并遵守校車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六十一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六十二條本條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本條例實施前已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車駕駛人,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90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申請校車使用許可和校車駕駛資格。
本條例實施后,用于接送學生、兒童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過渡期內,可以使用其他帶有校車標牌的客車。
總經(jīng)理溫家寶
2012年4月5日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關于環(huán)島路段的常見問題分析
進入環(huán)島后需要注意什么?許多車主在這個路段遭受了損失。今天我們就來介紹一下。
環(huán)形交叉路口是什么?
環(huán)島的正式名稱為“環(huán)島”,旨在減少交通沖突,在多個交通路口的路口設置的交通設施多為環(huán)形。環(huán)島可以使車輛同向行駛,將沖突點變成通過點,有效減少交通事故的發(fā)生。
交通規(guī)則是什么?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只能根據(jù)交通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來理解這個問題。
分歧:進入環(huán)島時左轉嗎?
很多司機認為“進入環(huán)形交叉路口不用開左燈”。他們的理由是,環(huán)島應該被視為道路的延伸,進入環(huán)島的車輛相當于直行。即使前車不打左轉向燈,后車也會明白前車要進入環(huán)形交叉路口,環(huán)形交叉路口外的車輛需要給環(huán)形交叉路口內的車輛讓路,所以打轉向燈是多余的。有司機還表示,駕照理論考試的題目已經(jīng)指出,進入環(huán)島時沒有必要左轉。
不少司機認為“環(huán)島需要左轉燈”。他們的理由是“轉向燈是給環(huán)島內的車輛的”,因為環(huán)島內的車輛要選擇路口才能駛出環(huán)島,環(huán)島外的車輛會對環(huán)島內的車輛產生判斷影響,所以在車輛進入環(huán)島時打開轉向燈就是告訴環(huán)島內的車輛自己的行駛意圖,提醒對方通過時注意。另外,進入環(huán)島的車輛屬于左變道或左轉操作,自然要打左轉信號。
進入環(huán)島有必要開左燈嗎?
一般情況下,環(huán)島會設置在有多個路口(3個以上路口)的路段。除右轉車輛外,前往每個路口的其他車輛都必須進入環(huán)形交叉路口才能繞行。環(huán)島通常設計為四車道:左側車道用于左轉,中間兩條車道用于直行,右側車道用于右轉出環(huán)島。以上問題是我們關于環(huán)島公路的共同問題,希望能給大家?guī)硪恍椭1苊膺`章,文明安全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