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勞動合同受傷后怎么申請工傷認定?
2024-01-16
更新時間:2024-01-16 00:45:59作者:未知
會。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無違約責任的退還押金,違約的可從押金中抵扣應承擔的相關費用。
一. 退出管理
(1)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需要續(xù)租的,承租人應在租賃合同期滿3個月前提出申請,經(jīng)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2)承租人在承租期間通過購買、贈與、繼承等方式在市區(qū)獲得住房(包括經(jīng)濟適用住房),且達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標準的,或在租賃期內超過政府規(guī)定收入標準的,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3)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保障資格,解除租賃合同。
?、偬峁┨摷僮C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趨⒓蛹Y建房、購買商品房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私有房屋的;
?、蹖⑺夥课蒉D讓、轉租、出借,從事其它經(jīng)營活動或用于違法活動的;
?、芨淖児沧赓U住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⑤無正當理由連續(xù)空置6個月以上未居住的;
?、蘩塾?個月以上未繳納房屋租金及物業(yè)管理等相關費用的;
?、呒彝ナ杖搿⒆》康惹闆r發(fā)生變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
⑧租賃期屆滿,承租人未再續(xù)約的;
?、徇`反房屋使用規(guī)定且情節(jié)嚴重的其它行為。
(4)租住公共租賃房退出家庭,承租人應在租賃合同終止或解除之日騰退住房,并結清房屋租金、水、電、暖、氣、物業(yè)等相關費用。原有住房和設施有損壞、遺失的,承租人應恢復、修理和賠償。被取消保障資格或解除租賃關系起3個月未騰退公共租賃住房的,按市場租金標準繳納租金;對拒不退出又不按規(guī)定繳納房屋租金的,出租單位可向當?shù)厝嗣穹ㄔ荷暾垙娭茍?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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