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傷鑒定結果應在員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之后的60日內下達,如遇到專家組出現爭議的情況可延遲30日下達。如單位或受傷職工本人對鑒定結果不服,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2、工傷傷殘鑒定程序:
(1)因工傷殘職工在醫(yī)療終結后應攜帶資料到當地社保機構申請傷殘等級評定;
(2)鑒定者攜帶醫(y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殘診斷證明,如:病歷、出院證明、ct片、化驗單、心電圖等相關診斷材料及《職工傷病殘勞動鑒定審批表》于每周一、二、三、五來做鑒定。
(3)鑒定辦對鑒定者攜帶的材料由專家確認后,交納200元鑒定費。如材料不全,由我辦出據委托診斷后,再來鑒定。
(4)鑒定辦于每周四定期召開鑒定會,做出等級或結論,并予以公布。
(5)自鑒定材料收下登記之日起15日后,由單位勞資人員前來領取鑒定結果及所收全部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