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是必須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愿意繼續(xù)留用被判緩刑的勞動者,也可以不解除勞動合同,這樣的做法同樣符合法律規(guī)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